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安徽省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

2023-8-5 21:37| 发布者: 艾哥| 查看: 550| 评论: 0

摘要: 安徽省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9.05施行日期: 1987.09.05题注: (1987年9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皖公治〔1987〕122号文件)(编 ...

安徽省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9.05

施行日期: 1987.09.05

题     注 : (1987年9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皖公治〔1987〕122号文件)(编者注:本暂行办法已被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1998年1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审计暂行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一、为加强我省印刷业的管理,制止非法出版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二、印刷企业依照规定,由公安机关列为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三、经营印刷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二)生产人员具有相应的技术生产能力;

(三)实际经营范围与申请登记的经营项目一致;

(四)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四、凡申请开办对外营业的印刷厂、制版厂和复印社(店),不论国营、集体、个体经营,不论专营或兼营,均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主管部门同意,由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五、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印刷行业,凡未经过公安部门审查同意的,在本《办法》发布后两个月内,向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补办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核发执照。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对无照经营印刷业的,应一律取缔,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其承印的非法出版物及非法收入,全部没收。

七、印刷企业承印出版物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承印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必须是受国家出版单位或持有“报刊登记证”的单位的委托;

(二)承印内部发行的非营利性的出版物,必须是受持有县以上新闻出版(文化)行政机关核发的准印证的单位的委托;

(三)承印商标,必须是受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注册商标印制证明》或《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的单位的委托。

印刷企业不得私自编印、加印和销售出版单位委托印制的印刷品;不得将纸型者图版转让给非出版单位印刷。

八、对承印非法出版物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加处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内的罚款。同时,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整顿,帮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准重新营业。

九、对非法印刷反动、淫秽出版物以及有价证券、计划供应票证、身份证明、保密文件和假冒注册商标等构成犯罪的,对大量承印非法出版物,牟取暴利,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各级轻工部门和国家批准的纸张、印刷机械经销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办法供应纸张和印刷物资。不得向无营业执照的印刷厂提供这类物资。

印刷企业不得将淘汰的印刷设备转卖给无营业执照的印刷厂。

十一、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和文化、轻工、乡镇企业等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从各方面加强对印刷业的监督和管理。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出版活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对揭发检举有功人员,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表扬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