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建设基金征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06 施行日期: 1985.01.01 题 注 : (1985年5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1985年1月1日起执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1997年12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江苏省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积极提高苏南、加快发展苏北,适当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发展乡镇企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和城镇街道企业,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地方建设基金。 第三条地方建设基金按上述企业当年交纳所得税后利润(按规定不交纳所得税或享受免税照顾的企业,则为当年实现利润)的百分之五计征。 第四条地方建设基金委托税务部门代征,财政、银行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地方建设基金采取按季预交,年终结算的办法。各交款单位应在季度终了预交所得税的同时,填写交款书,交入市、县财政在银行的预算外存款户,一次交清。 第六条各市、县征集的地方建设基金,上交省财政百分之四十;市、县、乡镇共留百分之六十,具体分配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授权省财政厅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