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关于超收分成的能源交通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7.22 施行日期: 1985.01.01 题 注 : (1985年7月2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1985〕162号印发 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加强我市超收分成的能源交通基金(以下简称分成基金)的管理,合理使用这部分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成基金的管理: 我市的分成基金,市政府委托市经委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能源办公室承办。分成基金往来业务委托建设银行合肥市支行代管。 二、分成基金的分配原则: 根据“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市分成基金以百分之五十用于“开源”,如集资办电、集资办煤等,近期以办电为主。另百分之五十中,以五分之四用于能源节约技措项目,五分之一用于交通建设。 当前,市分成基金主要用于以下五个方面: 1、消耗能源较多的电力、冶金、化工、建材、制药、轻纺行业及发展潜力较大的电子、一轻、二轻、机械、二商等行业; 2、花钱少、工期短、见效快、效益高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和余热余能的综合利用; 3、增加发电能和生产高效省能设备; 4、耗能较多、节能潜力较大企业的节能技措项目; 5、交通建设项目。 三、分成基金的使用办法: 1、拨款。拨款主要用于具有社会综合效益项目:测试量大、面广的耗能设备所需购置的测试仪器、仪表;为提高电能利用率,减少线损,新建十一万级以下的地方小型变电所;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而实施企业得益甚微的节能项目。 拨款建设的项目,承办单位要与市能源办公室签订工程造价、进度、质量和效益合同,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拨款部门有权收回拨款或改为贷款收取利息。 2、贷款。 贷款的条件(1)企业有积极性、有偿还能力;(2)项目投资少、效益高(每节约一吨标准煤,投资一般不超过二百五十元),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3)贷款归还期:属于节能技措,不得超过三年;属于开发能源,不得超过十年。 贷款实行浮动利率:一年还清贷款,实行利息全贴;二年还清贷款,第一年利息全贴,第二年月息为二厘一;三年还清贷款,第一年利息全贴,第二年月息为二厘一,第三年月息为四厘二。属于开发能源贷款,三年后利率不再递增;属于节能技措贷款,三年到期不还贷者,按第三年的利率加息百分之五十,并通过市建设银行划拨清偿。 拨贷款企业要与市能源办签订合同,实行“三包”。 四、节能技措项目的审批: 1、一百万元以下的节能技措项目,企业提交项目建议书,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能源办公室提出申请,市经委审批。 2、一百万元以上的节能技措项目,按省人民政府皖政〔1985〕57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报批。 3、对列入计划的项目,每年在能交资金下达后进行综合平衡上报经委批准后,下达实施 。 五、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