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5.11 施行日期: 1985.05.11 题 注 : (1985年5月1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1985〕98号印发 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1年8月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发布 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城建档案是我市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为了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我市的城市建设技术档案,积极开展提供利用活动,更好地为城市发展和科学研究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城建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凡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和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包括部属、省属单位以及驻肥军事部门)都应从合肥城市建设整体利益出发,做好城建档案的形成、积累、修改、补充和管理工作,并按本规定报送应该集中统一管理的城建档案。 第二章 机构与任务 第三条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为市人民政府所属的科技事业单位,由市建委直接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局指导,涉及到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技术问题,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接收和保管我市重要的需要长期、永久保存城建档案,收集城市建设方面的资料并开展咨询、利用、服务等工作;努力掌握我市城市建设动态,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的需要,研究、整理、汇编有关资料;指导各县、区、局及各建设单位的城建档案业务工作,并参加重要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城市建设各有关专业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室或组)。负责本专业城建档案的搜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同时对基层部门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区、县、局基建部门应确定熟悉业务的同志,具体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城建档案的管理和收集保管工作,并对下属单位城建档案业务进行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七条各建设单位的城建档案是本单位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建部门必须做好本单位城建档案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工作,把城建档案纳入科技档案的管理范围。 第三章 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勘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所形成的城建档案,其中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部分,均应由市城建档案馆集中统一保管。具体范围和内容如下: 1、城市建设的基础档案。主要指城市政治、经济、人口、资源、城市面貌、地质、地震、水文、气象、测绘、矿产资源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文字材料及图纸、图表、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档案。 2、城市规划方面的档案。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小城镇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方案图纸、模型、说明书、为规划而收集的现状分析资料、审批文件以及反映我市规划建设历史的总结性文字材料等。 3、 规划建设管理和房地产权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包括建设土地的划拔征用、核发建筑执照和管线执照的有关审批文件图纸档案。 4、 市政工程档案。包括行政区范围内具有公用性质的公路、全市性干道、高速公路、工业区道路和住宅区道路等全套竣工资料;跨越南淝河、四里河、板桥河等主要河道的桥梁工程、城市道路的立交桥工程、隧道工程的竣工图纸及文字资料;具有公用性质的排水设施,包括雨、污水下水道、污水截流工程、检查井、进水井、明暗渠等工程竣工图纸及全市性管网图;直接关系城市防洪性质的设施,如水库、防洪堤、坝、防洪沟、防洪闸、排涝站等工程的竣工图及有关文字材料。 5、 公用事业档案。包括城市水源工程、自来水厂厂内工程、加压站、抽水站等工程竣工图纸,全市管网图及有关文字材料;邮电、广播电视机构的土建工程,如电报大楼、电台、微波站、长话枢纽工程的全部竣工图纸、地下管道及地下电缆的竣工图、架空线路竣工图;电厂、电站、变电所等供电系统的土建工程竣工图,高压及低压线路工程的竣工图纸;煤气工程的气源厂、调压站、液化气储备厂等土建工程竣工图,高、中、低压管道工程的竣工图及全市性供气管网图。 6、 环境保护档案。包括全市性及局部地区的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环境质量评价方面的有关图纸及文字材料。 7、 勘察、测绘档案。各级三角网控制和水准点控制的计算成果及网点布图;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航空测量和工程测量的成果;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勘察报告书、图纸、文字说明等。 8、 重要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档案。包括高层住宅、公寓;医院、商场、电影院、图书馆、办公楼等社会性公共建筑。重要的工业厂房、生产性建筑等。全市性的储备仓库、货栈、堆场、油库等仓储建筑; 9、园林绿化工程及名胜古迹、古建筑、纪念碑、纪念堂,城市雕塑等工程的档案。 10、公用及重要的人防工程图纸和文字材料。 11、南淝河、史家河、板桥河、四里河的纵横断面图及治理方案等水利工程档案。 12、铁路枢纽工程、干线及厂矿支线资料。 13、城市建设科研资料。 第九条各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专业部门,应根据上述范围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完整的城建档案。 第十条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城建档案,必须内容完整,齐全,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按工程项目整理成册,注明密级并由主管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四章 竣工图的编报 第十一条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和各种地下管线以及计划外工程,无论新建、改建、扩建,都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把编制竣工图列入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待工程结束时提交验收。没有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建设银行不予结算,建设单位不得进行验收。验收后的竣工图除建设单位自留外,必须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份。 第十二条为了确保重要工程竣工图的编报,凡是申请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重要工程、地下工程(包括部属、省属单位及驻肥军事部门),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执照时,必须向市城建档案馆交纳相当于工程概算总造价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的竣工图保证金(市城建档案馆在市建设银行开立竣工图保证金账户),否则城市规划管理处不签发施工执照。 第十三条对不报送竣工图的建设单位,市建设银行有权吊扣交纳的竣工图保证金;对已报送竣工图的单位,市城建档案馆通知建设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第十四条竣工图内容附目录和设计、施工、建设单位、验收负责人签字,规划部门审批工程位置的有关文件、总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及全套工程竣工图纸。 第十五条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各使用单位、主管机关应积极采取措施,尽早安排人力、物力、财力,做好补测、补绘工程,确保本单位、本系统城建档案的图物相符,完整正确。 第十六条为了确保我市地下管线工程技术档案的准确性,凡是负责埋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构筑物的施工部门,在工程竣工复土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市规划设计院测绘队,进行竣工测量和编制综合管网现状图(实行收费),由建设单位报送城建档案馆。 第五章 城建档案的利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本着有利保密和便于利用的原则,加强档案管理,保证城建档案的准确、系统、完整、安全、保密。 第十八条市城建档案馆和各级城建档案室(组)应尽快编制出适合本专业使用的、科学的检索工具,积极开展提供利用,以发挥城建档案的效益。 第十九条市城建档案馆是机要保密单位,查阅和利用城建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履行审批手续后,按规定进行查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各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城建档案管理细则,并将档案的形成、积累、归档纳入本单位和管理制度和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中。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