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2.31 施行日期: 1987.01.01 题 注 : (1986年12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皖政〔1986〕106号发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范围按现行行政区划确定。 第三条房产税均按其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自用的房产,是指各该单位办公、业务和生活使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 第五条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在房产座落地点缴纳。房产不在一地的,按房产座落地点分别缴纳。 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解释,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