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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档案馆历史档案开放利用试行办法

2023-8-5 21:51| 发布者: davie67| 查看: 174| 评论: 0

摘要: 安徽省档案馆历史档案开放利用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10.16施行日期: 1985.10.16题注: (1985年10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皖政办〔19 ...

安徽省档案馆历史档案开放利用试行办法

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10.16

施行日期: 1985.10.16

题     注 : (1985年10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皖政办〔1985〕39号发布)

全文

为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历史研究和其他各项工作中的作用,为编史修志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馆保管的历史档案,系指明清时期的官方、民间文书,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和汪伪政权的各种文件、史料、出版物及报纸等。除极少数政治档案需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外,其余均对外开放。

二、凡列入开放范围的历史档案,各学术研究部门、大专院校、党政机关的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持县级以上单位正式介绍信,证明其身份及查阅目的、范围,经本馆同意后,可在馆内阅览。

三、凡需大量系统利用档案进行专题研究的单位,应事先将上级批准的研究专题抄送我馆,由我馆有计划地进行安排。对超出专题范围的历史档案,原则上不予提供。

四、编史修志利用历史档案,由各地史志部门统一组织调阅。本县已经复制留存的历史档案,应就地调阅利用,本馆不再提供原件。各单位来本馆调阅历史档案,—次只限五人,特殊情况不超过八人。

五、复制我馆历史档案,应经本馆工作人员同意。大量复制档案资料,须经馆长批准。

六、利用我馆历史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本馆同意,无权出版、公布和展出档案文件。擅自出版、公布档案文件,应追究责任,并取消其继续利用我馆历史档案的权利。

七、凡有摘引本馆档案内容的著作,均应注明出处,并送本馆两套备查。

八、严重破损又未复制的案卷,暂不提供利用。

九、查阅档案者要精心爱护档案,用毕后,应按原样整理好,交本馆工作人员。如发现涂改、勾画、增删或剪裁、抽页和损坏,本馆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不论阅读、摘抄或复印,均不得拆散案卷;确需拆卷时,应征得本馆工作人员同意,并在用后负责装订。

十、调阅、复制本馆历史档案,本馆将收取一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