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的办法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4.03施行日期: 1988.05.01题注: (1988年4月3日上 ...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的办法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4.03 施行日期: 1988.05.01 题 注 : (1988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2年3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的办法(2002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商投资技术必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工业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老市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及外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凡属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凡属上款规定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才能享受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 第四条本市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优惠待遇: (一)能提供本市急需的先进制造技术和制造工艺,生产本市急需的新产品(包括新材料,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及促进本市新能源开发和利用的; (二)采用先进科技成果,能大幅度提高产品产量、质量和性能,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和材料,促进出口创汇的; (三)能推动行业技术改造的; (四)能提供本市急需的关键性技术专利和技术决窍(包括先进配方)的。 第五条本市负责洽谈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主管局(区、县)应在可行性报告中,对该项目是否应享受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提供依据,并提出初步意见。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对外经贸委)在审批项目时,应征求有关委、办、局的意见,给予原则的批复。 第六条享受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免税期满前两个月向主管局(区、县)提出申请书(由市对外经贸委统一印制),正式办理申请手续,经主管局(区、县)提出意见后转报市对外经贸委。市对外经贸委接到该申请书后,必须在一个月内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后批复。市税务局根据该项批复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对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