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包干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1.14 施行日期: 1987.01.01 题 注 : (1987年1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1987〕皖工银发字第006号文件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调动企业管理流动资金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工商银行有信贷关系的国营工业生产、交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暂不执行。 各地可自行选择70%以上的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全部流动资金包干管理,这些企业产值应不少于与工商银行有信贷关系的国营工交企业产值的80%。 暂不执行流动资金包干管理的企业,仍按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流动资金。 第三条核定流动资金包干额度的原则应是科学、合理,有利于促进企业挖掘资金潜力,节约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推动生产发展。 第四条各地区流动资金包干总规模原则上按照销售收入增长10%、全部流动资金平均占用增长8%左右的比例核定。 第五条对于每个行业和企业流动资金包干额度的核定应区别情况,具体对待。对生产适销对路产品、优质名牌紧俏产品、出口创汇产品和能源、交通、短线原材料产品以及生产国家、省重点产品的企业,在核定流动资金包干额度时可适当放宽。对生产长线产品、质次价高产品和经营管理不善、片面追求产值的企业,在核定流动资金包干额度时要适当紧缩。 第六条企业的流动资金包干额度,应根据上年实际销售资金率、考虑当年价格及其他各种客观变化因素和银行下达的资金加速率实事求是地核定。年度中根据计划销售收入计算的计划包干额度掌握,年末根据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的实际应包干额度考核。 流动资金计划包干额度 =上年实际销售资金率×(1-本年计划资金加速率)×本年计划销售收入 第七条企业流动资金包干额度由企业提出并征得主管部门意见,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再下达企业执行。 第八条企业流动资金包干额度每年初核定一次,年度中一般不作调整。如发现确实属于事先难以预料的客观原因需作适当调整时,可在本年第三季度内调整一次。 第九条各地银行除了核定好企业流动资金包干额度外,还应帮助企业用好包干资金,切实把已核定的包干额度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和部门,并落实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第十条企业应加强流动资金管理,定期检查分析包干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按季将检查分析情况报送开户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流动资金包干计划执行情况要按季、按年进行检查和分析,并将检查分析情况及时报送同级银行和地方政府。 第十二条各级银行要按季、按年对企业流动资金包干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及时向上级银行和当地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凡合理使用资金、全年全部流动资金实际平均占用额未突破实际应包干额度的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包干单项节约奖,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实行罚款。 奖罚的计算方法:上年实际销售资金率×(1-本年计划资金 加速率)×本年实际销售收入-本年全部 流动资金实际平均占用额 流动资金包干单项节约奖。根据实际节约流动资金额,按贷款利息的15%提取奖金,奖金奖给企业内部流动资金管理部门和有关个人。每人最高奖金不高于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标准工资不足67.5元的按67.5元计算),奖金列入成本,不计奖金总额,不纳奖金税。 流动资金超过包干额度罚款,根据实际多占用流动资金额,按贷款利息的5%计算罚金。罚款对象与上款奖励对象相同。对个人罚款在10-20元幅度内掌握。其余罚款从企业留利中列支。 对于在执行流动资金包干管理办法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如事先发现不予奖励,事后发现扣回奖金,并对有关当事人罚款50-100元。 罚款收入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基金。 第十四条奖罚的具体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较大的集体所有制工业生产、交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委托省工商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