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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才市场暂行管理办法

2023-8-5 22:32| 发布者: IAM0| 查看: 540| 评论: 0

摘要: 吉林市人才市场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5.13施行日期: 1989.06.01题注: (1989年5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十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 ...

吉林市人才市场暂行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5.13

施行日期: 1989.06.01

题     注 : (1989年5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十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0年9月2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0件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振兴我市经济,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证人才市场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人才市场选择人才的单位及要求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人才市场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平等竞争、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才市场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级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人才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在业务上要接受上级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的指导。

第五条人才市场业务范围:

(一)收集、储存、传递人才信息;

(二)举办人才、智力交流洽谈会;

(三)组织招标招聘工作、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余兼职服务和人才借调工作;

(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承包、租赁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

(六)为交流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办理签证手续,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七)开展人才、智力流动有关政策的咨询;

(八)承办委托的各项人才、智力交流工作。

第六条人才市场的服务对象:

(一)愿意流动并符合流动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辞职、辞退、解聘、待聘及社会闲散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三)愿意从事兼职服务并符合兼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愿意从事技术服务的离、退休科技人员;

(五)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自学成才人员;

(六)愿意勤工助学的大中专学生;

(七)提供或需求人才、智力服务的单位以及个体专业户;

(八)要求从外省外地区流动到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

(九)其他自愿要求进入人才市场流动的人员。

第七条进入人才市场要求流动的人员都必须持下列证件到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

(一)外地要求到我市工作的人员,凭本人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来信登记的需填写本人简历,并附上述证件的复印件)。

(二)市内要求流动的在职人员,凭本人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三)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和居民身份证。

(四)离退休人员凭离退休证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学历证明。

(五)兼职人员利用工作时间须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利用业余时间凭本人工作证(需向单位备案)。

(六)社会闲散人员除凭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外,还需有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证明。

第八条单位委托人才市场向社会公开招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招聘简章、法人代表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及有关证件,到人才市场进行登记。

第九条人才市场根据流动人员的不同流动形式,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人才市场对停薪留职、带薪留职、有偿借调、兼职服务等实行合同管理。经市人才市场签证备案的,人才市场为其承担法律责任,保护当事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在人才市场活动中发生的人才流动争议,由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和当事者的需求,以中介人身份向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人才市场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有中专以上学历和没有学历但取得了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各类人员。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