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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取消福利性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

2023-8-5 22:45| 发布者: basd| 查看: 459| 评论: 0

摘要: 山东省取消福利性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2.13施行日期: 1998.02.13题注: (1998年2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鲁政发 ...

山东省取消福利性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2.13

施行日期: 1998.02.13

题     注 : (1998年2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鲁政发〔1998〕1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加快城镇住房由实物福利分配方式向货币工资分配方式的转变,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不断改善城镇职工居住条件,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住房分配、供应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职工公有住房,及未实行货币化分配的职工公有新建住房和腾空成套住房。

第三条下列住房只售不租或先售后租:

(一)单位新建、新购住房和腾空成套住房;

(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

(三)向职工集资建造或购买的住房;

(四)拆迁户购买的安置房。

第四条单位将新建住房、新购商品住房、腾空成套住房出售给符合单位住房分配条件的职工时,可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届时房改成本价和房改政策。根据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程度,可按届时房改成本价无折扣出售,也可按不高于住房实际造价或购价或不低于房改成本价的价格出售。

第五条单位利用现有土地自建住房,可以按照建房的实际成本价,也可按不低于房改成本价的价格向职工集资建房。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一次性住房补偿:

(一)未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经单位批准向社会直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安居房的。

(二)城市建设中的拆迁户,按照当地政府的拆迁政策购买新住房的。

具体规定由各市地、省单批房改方案单位确定。

第七条按期缴交住房公积金或执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担保贷款或按揭贷款。

第八条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单位的所有住房,及未实行货币化分配单位的新建住房、腾空成套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成本租金(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房产税五项因素构成的租金)执行;实行成本租金有困难的,可暂实行准成本租金(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三项因素构成的租金)。各市地的租金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房改、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省单批房改方案单位职工住房租金的标准,参照所在市地的租金标准确定,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对暂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仍按原房改租金标准和减免补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条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房新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一条各市地和省单批房改方案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