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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器械管理试行办法

2023-8-5 23:31| 发布者: 时光匆匆| 查看: 534| 评论: 0

摘要: 安徽省医疗器械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11.24施行日期: 1984.11.24题注: (1984年11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皖政办〔 ...

安徽省医疗器械管理试行办法

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11.24

施行日期: 1984.11.24

题     注 : (1984年11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皖政办〔1984〕14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医疗器械管理工作是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科研、教学、药检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性较强的专业工作。为加强管理,提高使用率,特制订本办法。

—、医疗器械实行分级管理。凡使用价值(指单机)万元以上器械的单位,每年年终应向省卫生厅报送统计报表。地市县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管理办法,加强业务管理和经济管理。

二、应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积极购进性能好、技术先进的医疗器械。在选购时,要注意掌握下列条件:

1、有较大的工作量,较好的经济效益;

2、有满足安装的房屋设施,附属设备;

3、有相应的使用、维修、保养专业技术人员;

4、有经费和外汇计划。

三、医疗器械购进后,应及时验收、安装,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档案卡片,指定专人管理。万元以上的器械应将验收、安装、使用、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时报告省卫生厅。

四、拥有技术先进、性能较好的医疗器械的单位可视具体情况设中心仪器室,实行专管专用,并可对社会开放,适当收费,以提高使用率。

五、对应业务变更或不具备安装条件,闲置半年以上的医疗器械,省卫生厅可根据财产管理权限另行调配或有偿调拨。

六、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配备维修、保养专职人员,定期检查器械质量,校准计量,以保证器械性能精确、稳定,计量准确无误。

七、使用医疗器械应本着微利保本的原则,合理收取费用。

八、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定期编制统计报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