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铁路专用线日夜装卸车办法(试行)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4.20施行日期: 1987.05.01题注: (1987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 ...
上海市铁路专用线日夜装卸车办法(试行)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4.20 施行日期: 1987.05.01 题 注 : (1987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办法〉等72件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促进铁路专用线夜间及节假日装卸货物,加快铁路车辆周转,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铁路专用线(含专用铁道,下同)必须开展夜间及节假日装卸车业务。铁路专用线单位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劳动力以及照明、机械等设备,日夜二十四小时连续进行装卸作业。 第三条铁路车站应为铁路专用线夜间及节假日装卸车提供服务。送车的预、确报要及时、准确。取、送车作业要快速、安全。 第四条铁路车站与铁路专用线单位均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现有设施的效能、并根据日夜装卸车的需要,修订或重新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五条铁路专用线单位如超过规定时间未能完成装卸作业,影响铁路车辆取、送时,铁路车站应按《上海市铁路货物疏运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收取车辆延期使用费。 第六条除铁路余放或自然灾害的影响外,由于铁路车站预、确报不准确等原因,致使铁路专用线单位不能按时装卸车的,铁路车站应免收车辆延期使用费。并承担有关单位的等工损失。 第七条铁路专程线劫位根据货物批量大小、装卸难易等情况戚辆车可分别提取一至四元的夜间作业补贴,发给参加夜间装卸作业的职工,每人每月不得超过二十元。此项费用从加班费中列支。 第八条本办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