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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若干规定

2023-8-5 23:51| 发布者: 冷白| 查看: 564| 评论: 0

摘要: 吉林省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6.06施行日期: 1988.06.06题注: (1988年6月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吉政发(1988)16 ...

吉林省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6.06

施行日期: 1988.06.06

题     注 : (1988年6月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吉政发(1988)16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被1997年12月3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保证气象观测和气象预报的准确,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气象台(站)地面气象观测场边缘与周围地面上的障碍物的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孤立障碍物,为该障碍物高度三倍以远。

(二)成排障碍物(宽度角大于二十二点五度),为该障碍物高度十倍以远。

(三)高杆植物为十米以远。

(四)铁路路基为二百米以远。

(五)公路路基为三十米以远。

(六)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线)为一百米以远。

第三条气象台(站)的太阳辐射观测场与其东、南、西三面障碍物的距离,为该障碍物高度十倍以远。

第四条气象台(站)的高空气象观测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四周障碍物仰角不得超过五度。

(二)半径五十米内不能有架空电线、高大建筑物、树木等障碍物。

(三)附近不应有无线电发射台或干扰测风雷达正常工作的其他障碍物。

(四)制氢和用氢室周围的建筑物及火源与制氢和用氢室的距离,应在五十米以远。

第五条气象台(站)观测场边缘与省级气象局认定的有害污染源的距离,应在三百米以远。

第六条遮挡物对天气雷达天线的挡角不得大于一度。在天气雷达天线附近对雷达接收面不应有干扰源。

第七条新建和扩建的气象台(站),必须符合本规定的技术要求,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气象局报国家气象局审批。

第八条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建设对气象观测有影响的建筑物时,经主管气象局批准,建设单位可将受影响的气象台(站)迁往异地,并负责易地建设的全部费用。

新气象台(站)建成须与旧气象台(站)对比观测满一年后,用地单位方可在旧台(站)址动工建设。

第九条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的保护,按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破坏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障碍。

第十一条气象部门要随时注意气象观测环境的变化,发现有破坏环境的行为时,应及时劝阻,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本规定只适用于我省境内有气象系统的气象台(站)。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