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男,××岁,汉族,×××市人,×××市××厂退休工人 ,住××市××村×街×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赖××,局长。 委 ...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男,××岁,汉族,×××市人,×××市××厂退休工人 ,住××市××村×街×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区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诉 讼请求:请示和理由如下:请求:1.撤销××区法院(××)×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 2.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招待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建楼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 担行政侵权 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一、上诉人于××××年×月×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村×街×号自己家 院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为依据,并由 被上诉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实施建筑施工的。为了在施工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李××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加盖 了自己的手章,并当场指明这1.15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表示,也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在××××年×月×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棱,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就行。从被上诉人这一要求来看,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查“……讲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判决的依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应予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 二、原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大部分失实,但是造成这个失实的原因何在 呢?原审法 院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明(书证|调查笔录)也未详细调查核实,就以现场勘验笔录》为依据进行判决,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据上诉人所知,在建楼时,有被上诉人现场勘验、打桩定位;在建楼一米高时,有其工作人员到现查看,当时及以后均没有提出异议。这方面的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给予考虑呢?上诉人建楼西侧留窗户,是原图纸就有的,只是门的位置安在南边,并不像原法院《判决书》所说:原告申请图纸的西立面是向西开门,但楼房建筑向南开门。因此出现西侧窗“那样。原告楼门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员是知道的,是看过现场的,有关证据都证明了这一点。从《判决书》中提到概不追究。这只能说明上诉人允许或默认建楼的现状,不作任何处理。现在被上诉人又出尔反尔,对其这种行为原审法院就不应给予保护更不应该作为定案判决的依据。 三、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不按批准的《私房建筑许可证》施工,楼房确属违章 建筑。“这是不能成立的。因《私房建筑许可证》是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私房建筑申请书》审查批准后发给的。在发证前,被上诉人都严格审查建楼图纸,做了必要的调查,进行了核实,才发给《私房建筑许可证》。特别是划线、打桩、定位这些工作都在发证以前做了,《许可证》上并没有记载说明应遵守事项,这怎么能说我们是未按《许可证》施工呢?上诉人的建筑楼房是按《许可证》和现场画线、打桩、定位进行建筑,这怎么 说是确属违章建筑”呢? 四、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根据市人大通过的《××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试行)》及×××市《私房建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的处罚并无不当,”这一认定违反了《×××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29条和第69条规定。再看一下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书》,上诉人是××××年×月10日找被上诉人的史××同志,史说“过两天就给你盖章,可以换房证”。结果××××年×月9日被上诉人却作出了所谓的《处罚决定书》。上诉人接到后向原审法院提出起诉,被上诉人《关于办理私房建筑手续的规定》第6条,已超过时间,法律是不予保护的。在时隔近几个月的××××年×月×日被上诉人又下达了所谓《处罚决定书》。上诉人又起诉到原审法院,而原审法院只听信被上诉人口述和《现场勘验笔录》,也没有落实有关证据就草率地作出了判决。《判决书》认为:“被告根据1986年2月27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市《私房建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的处罚并无不当”。而实际上,被上诉人在《处罚决定书》中所引用的法规是(83)国函字第121号文和冀政(1983)161号文件及《×××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可见,原审法院在审理此案中的工作怎么做的! 连被上诉人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都没弄清,这怎么能公正审理案件呢?《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 ,有权请求赔偿。”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轻信上诉人的口述作 出判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公正地审理引案,撤销原判决,并改判,责成被上诉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