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4.30 施行日期: 1986.05.01 题 注 : (1986年4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林计字〔1986〕第36号发布 自1986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经省政府同意,关于我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问题,根据林业部、财政部林财(1986)20号通知精神,作出了补充规定。现将两部通知和我省的补充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征收比率。育林基金、更改资金一律按集体或林农出售价及市场上第一次成交价的百分比征收:育林基金征收百分之十五,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材、竹材、搪材、木柴、旧房料、擅皮、竹笋、木竹制品、林副产品;更改资金按百分之十征收,其范围包括规格、非规格、小规格木材及薪炭材、木制品。木竹制品和林副产品,按消耗的木竹数量和材种计价征收。(注:“两金”征收标准,已依国家经委等五个部门经查〔1986〕122号文件作了调整) 集体或林农与销区联营,或委托代销的木竹及林副产品,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本着不重不漏的原则,向联营或代销单位比照上述额度征收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 二、征收办法。育林基金由各地林业部门负责征收,其中除征收的林副产品、竹笋、檀皮育林基金全部留县使用外,其余部分仍按原规定由省、地区(市)和县林业部门分成,即上交省林业厅30%,地市林业局20%,县林业局留用50%。 更改资金由当地林业部门征收、管理和使用。在林业部门内部可以按目前的分工办理,也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作相应的调整。 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受各级财政、审计、银行部门的监督,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以上自一九八六年五月—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