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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

2023-8-5 23:33| 发布者: xchenxjiex| 查看: 88| 评论: 0

摘要: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06施行日期: 1987.08.15题注: (1987年8月1 ...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06

施行日期: 1987.08.15

题     注 : (1987年8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办法被1997年12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施行的《江苏省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废止)

全文

省政府同意省编委、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省工商银行六个部门拟订的《江苏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希研究贯彻执行。

将编制工作与工资基金管理结合起来,是控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膨胀,节减不合理的工资、费用支出的有效办法,也是控制消费基金盲目增长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并结合实际情况,不断总结完善。执行中有何问题,可直接与省编委联系。

附:江苏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江苏省编委、江苏省人事局、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银行、江苏省工商银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要求,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省级含企业管理机构,下同)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是为了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的宏观管理工作,严肃编制纪律,使编制真正起到控制机构人员膨胀的作用。同时也是为了合理使用工资基金,严格执行工资政策,以有利于理顺工资关系,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第三条本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委和国家机关、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办事机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其工资基金计划分别由各级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批,同时将审批表格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省级机关驻宁单位由省编委办公室审批,省级机关驻宁以外的单位委托所在市、县编委办公室审批,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第四条各级编制部门应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核定各单位分季度或分月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五条各单位于当年一月初,向编委办公室领取工资基金计划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编委办公室核定并填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各单位每月发放工资时,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逐去开户银行支付。如有变动,应及时填写职工工资变动表格,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携《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资关系证明信、工资变动登记表及有关证明(如调动介绍信,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和军转干部分配报到证,或离、退休等证件),至编委办公室办理工资基金增减手续,银行按调整后的计划支付工资。

第六条根据编制管理的要求,现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应补充以下内容:

1.编制人数,即同级党委、政府或编制委员会核定的编制员额。

2.实有人数,即很据单位的人员编制实际配备的人数。

第七条各单位人员编制的使用范围包括所有在职干部(含顾问、巡视员、督导员、调研员)和经选举招聘任职的人员,以及司机、传达、炊事、水电工等工勤服务人员。各单位要严格按编制进人,不得突破,不得在定编人数以外使用临时工、招收新工人。已经超编的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排富余人员,在本办法下发后的六个月内将实有人员压缩到编制以内,逾期继续超编的,编制部门一律不核准超编人员的工资基金。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编委办公室不予增加人员,不核增工资基金计划。

1.编制满员或超编单位要求增人的;

2.尚未正式定编的单位要求增人的;

3.未经党委、政府或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机构需要进人的;

4.不符合工资、奖金、津贴现行规定,自行提高标准或要求提高标准的。

第九条各单位申报计划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要按国家的规定填写工资总额。有关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制度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都不得自行决定和修改。

第十条严格按核定的实有人数、工资总额支付工资,不论现金还是内扣转帐,都应按《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所列各项,逐笔填写月度支付记录栏,由银行监督执行。不得从备用金、业务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也不得以各种形式从开户银行套取现金支付,违者按违反财政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在开户银行支取本季度头一个月工资基金时,要将上季度工资基金使用情况报编委办公室,并抄送开户银行。凡未经编委办公室办理工资基金审批的机构和核增的工资总额,开户银行有权而且应当拒绝付款。

第十二条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由各市参照本暂行管理办法自行制订,在宁以外省属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应按当地规定执行,并委托所在地编委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对于企业管理机构的工资基金计划管理,各地编委办公室可从实际出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计划,参照本办法,由所在地编制部门审批,其人员、工资不得突破主管部门当年下达的计划数。

第十五条各级编制部门应认真做好工资基金审批工作,要有专人负责,编制、人事、劳动、财政、银行等部门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监督、检查各单位对人员编制、工资基金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有不符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以及不执行工资基金计划的现象,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各市、县编制部门在具体贯彻实施时,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并不断总结逐步完善。

第十七条本暂行管理办法由省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