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青岛市聘请经济顾问暂行规定

2023-8-6 00:12| 发布者: FineRIk| 查看: 567| 评论: 0

摘要: 青岛市聘请经济顾问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3.17施行日期: 1998.03.17题注: (1998年3月1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政发〔1998〕43号发布  ...

青岛市聘请经济顾问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3.17

施行日期: 1998.03.17

题     注 : (1998年3月1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政发〔1998〕4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10年11月23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聘请国外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同胞担任经济顾问工作,鼓励和争取国外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同胞支持本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和对外友好交往,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和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侨办)依照本规定,负责聘请国外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同胞担任经济顾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拟聘请为青岛市经济顾问的国外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同胞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长期支持本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

(二)积极从事与本市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活动,促进其所在国或地区的企业来本市进行投资与贸易及其他经济交往成效显著;

(三)在其所在国或地区经济界有一定的声誉或影响。

第四条聘请青岛市经济顾问,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有关单位按规定推荐,向市外办或市侨办提交书面报告,并附被推荐人履历表、事迹材料等文书资料;

(二)市外办或市侨办应当自收到推荐单位的书面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市外办统一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聘请国外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同胞为青岛市经济顾问的,由青岛市市长签署青岛市经济顾问聘书,在适当场合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颁发;经市长授权,也可以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代为颁发。

第六条各区(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聘请国外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同胞为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或部门经济顾问的,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查,按规定报送市外办或市侨办批准,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区长、市长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聘书。

第七条经济顾问聘书,由市外办统一印制。

第八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外办和市侨办共同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