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企业干部管理制度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4.19 施行日期: 1984.04.19 题 注 : (1984年4月19日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皖发〔1984〕23号发布) 全文 为了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必须进一步改革企业的干部管理制度,扩大企业的用人权。根据上级只管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其余应由企业自己去管,使管事同管人相结合的原则,现就改革企业干部管理制度的几个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可以本着有利于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原则,从实际需要出发,确定本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比例。 二、省、市、地直属较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由上级机关任免,或民主选举产生,报上级审批。副厂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由厂长(经理)提名,经本企业党委审议后,报上级审批。中层干部由企业自行任免,报上级备案。 其他较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承包制的企业,厂长(经理)由上级委派、招聘,或民主选举产生,报上级审批。厂长(经理)在征得本企业党委(总支、支部)同意后,有权任免本企业的行政副职和中层干部。企业党组织应充分尊重厂长(经理)的意见,如厂长(经理)的意见同党组织的意见不一致时,报请上级机关审议决定。 各地市可选择几个经过整顿、条件较好的企业,试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有权任免副厂长(副经理)和中层干部,这些企业的干部可以试行选聘合同制,厂长(经理)可以在本企业聘请干部、工人担任副职和行政科(室)、车间负责人,也可以从外地、外单位招聘。 凡是经过任命、招聘和选举产生的各级领导干部,不论其原来是什么职务、身份,在任职期间一律享受同级干部待遇,不得歧视。不任职时,仍回原工作(生产)岗位或安排适当工作,做到能上能下、能工能干。 企业必须认真贯彻中央关于选拨干部、配备领导班子的各项要求。对违背党的原则,造成任免不当,调动不妥等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有权进行检查、监督和纠正。 三、企业要按照省委、省政府今年三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企业经济责任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改革工资、奖金制度,逐步建立企业领导干部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或津贴制,并与干部的任免结合起来。 四、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招聘和商调科技、管理人员。凡是在本市、县范围内招聘、商调的人员,可直接办理调动手续,向主管的人事部门备案。对专业不对口的,以及由全民到集体、由老企业到新企业、由上层到基层、由条件较好的单位到条件较艰苦的单位的科技人员,原单位要大力协助,积极支持。 五、企业可以采取聘用、借调、兼职、技术承包、技术支援等多种方式和通过多种渠道,搞活人才流动。有关这方面的劳动报酬,可由企业同有关单位双方商定,签订合同。 为了搞活人才合理流动,各级组织、人事和业务主管部门,要主动了解人才积压和短缺情况,积极做好人才流动和引线、搭桥工作。 六、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一九八二年七月《关于加强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管理工作的试行意见》,疏通全民所有制单位干部向集体所有制单位流动的渠道。从全民单位调往集体单位的国家干部(含大中专毕业生),身份不变,工资待遇不变,福利待遇就高不就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进,也可以调出。凡在集体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集体干部,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等),应与全民单位干部一视同仁。 七、为了支援乡镇企业的发展,凡自愿或由组织选派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人员,原是国家干部的(含大中专毕业生),除了享受省委皖发的〔1982〕65号文件中所规定的待遇外,并允许接受乡镇企业给予的优惠待遇。退休时本人愿回原单位的,由原单位负责妥善安置,享受原单位退休干部的待遇。 八、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升级的审批手续,由原来的经省人事局办理,改由干部任命机关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