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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兵役登记工作的通告

2023-8-6 00:26| 发布者: 夕遥| 查看: 328| 评论: 0

摘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兵役登记工作的通告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7.24施行日期: 1997.07.24题注: (1997年7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全文根据《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兵役登记工作的通告

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7.24

施行日期: 1997.07.24

题     注 : (1997年7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山东省兵役登记办法》,现对我市1997年兵役登记工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有常住户口、1997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公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学历证明,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二、兵役登记时间为1997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具体登记时间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兵役登记站确定。

三、除经兵役登记单位批准可暂缓登记或由直系亲属代为登记外,凡在本通告规定时间内不参加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四、兵役登记期间,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武装部兵役登记站应当对年满19周岁至21周岁(21周岁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征公民进行复核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