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轮渡管理、保障乘客安全的通告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2.10 施行日期: 1987.12.10 题 注 : (1987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为加强轮渡管理,保障乘客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轮渡因受迷雾、暴雨、强风等恶劣气候影响,按规定必须停航时,由市轮渡公司发布停航通告,并及时向广播电台通报。广播电台应每隔一小时广播一次,直至轮渡恢复航行为止。 二、职工因轮渡停航而不能按时上班的,各单位可比照公假处理。 三、因轮渡停航轮站乘客积压时,由地区公安部门会同航运公安局、市轮渡公司等单位,维护好轮站码头秩序。各轮站必须加强宣传,候渡乘客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在渡口乘客拥挤时,为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可在候船室大门外划定一定范围的安全隔离区。公共、交通部门要主动配合,加强调度。 五、气象台要及时将恶劣气候的预报告知市轮渡公司和公安等有关单位,以利及早做好防范工作。 六、全市各单位都要做好对职工、居民、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执行上述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