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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安徽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

2023-8-6 00:40| 发布者: edaole| 查看: 517| 评论: 0

摘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安徽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通知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3.17施行日期: 1985.03.17题注: (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安徽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通知

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3.17

施行日期: 1985.03.17

题     注 : (1985年3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皖政办〔1985〕24号发布)

全文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省人民政府须发的《安徽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皖政〔1982〕139号文件)第二十条第三、四款涉及干部处分审批程序的部分暂作如下补充:“劳动部门在审批事故处理报告时,凡涉及干部的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任命机关做出处分决定,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劳动部门同决定处分的机关的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其他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