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安徽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通知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3.17 施行日期: 1985.03.17 题 注 : (1985年3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皖政办〔1985〕24号发布) 全文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省人民政府须发的《安徽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皖政〔1982〕139号文件)第二十条第三、四款涉及干部处分审批程序的部分暂作如下补充:“劳动部门在审批事故处理报告时,凡涉及干部的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任命机关做出处分决定,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劳动部门同决定处分的机关的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其他按原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