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外向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8.06 施行日期: 1997.08.06 题 注 : (1997年8月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7〕195号发布 自1997年8月6日起实行)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外向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外向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推动南京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加速我市经济外向化进程,市政府决定设立南京市外向型经济专项资金。为保证专项资金有效合理的运用,拟定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如下: 一、专项资金的来源 第一条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1997年1500万元。 第二条外贸企业所得税按30%比例提取。 第三条其它收入。 第四条以上收入有偿使用回收的使用费、滞纳金等。 二、专项资金的用途 第五条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外贸企业的发展,主要支持外贸企业和自营出口企业的出口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附加值高、技术量高的重大合资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用于建立国际经贸网络,发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第八条经分管市领导研究决定的奖励及其它相关方面。 第九条专项资金原则实行有偿使用,根据项目情况决定使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回收。 三、专项资金使用的报批程序 第十条由分管市长召集外向型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开会研究,根据“三外”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当年专项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有需求的企业,向外向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办公室会外经委和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分管市领导审批方可使用专项资金。 四、专项资金的运营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及时拨入、投放和督促、回收。 第十三条用款企业接到批准件后,要到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并进行有效的经济担保。市财政局要对用款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四条由市外向型经济领导小组组织每年对专项资金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审计。 五、附则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所有权归市政府。由市外向型经济领导小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起实行。市外向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