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小水电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7.27 施行日期: 1983.07.27 题 注 : (1983年7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皖政〔1983〕10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我省皖南和大别山区水力资源丰富。小水电是我省山区的重要能源,积极发展小水电,可以加快实现农村电气化。 第二条凡总装机一万二千千瓦,单机六千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及其输变电工程都属小水电。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三条小水电站要按流域进行规划,作好负荷预测,电站、电网布局要合理。建设要先易后难,择优安排投资省、见效快、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有水库的电站,水库建设应结合考虑防洪、灌溉、养殖、水土保持、改善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等综合利用。 第四条凡建设直接与大电网联网的小水电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有关供电部门签订并网或其他有关协议,作为设计文件附件随同设计文件一起上报审批。 第五条在积极兴建小水电的同时,要抓紧对已建成的电站进行改造和挖潜,特别是输变电工程配套和增加调节库容,以充分发挥经济效益。 第六条小水电建设应按基建程序办事,单站二千千瓦及以上的设计任务书由省计委审批;五百千瓦到二千千瓦的由省水利厅审批;扩初设计均由省水利厅审批;五百千瓦以下的,不编制设计任务书,只编制简要设计说明书,由地(市)水利(水电)局审批,其中:一百千瓦到五百千瓦的抄报省水利厅核备。水电部门呈报工程项目或审批时,同时将有关资料抄送电力部门,凡要银行贷款的项目,应同时抄送同级银行。 第七条县以上兴建或联办的小水电,在报审工程设计时,应明确主管单位,同时提出人员编制,列入劳动人事计划逐级上报,由劳动人事部门安排。 第八条小水电建设施工实行责任制,要订立合同,明确资金来源和有关方面的责任,以保证工程质量,节约资金,按时投产。 第三章 经营办法 第九条小水电实行“自建、自管、自用”为主的方针,发电、用电应先在本地自求平衡,并主要面向农村和县镇,为农业、地方工业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十条凡省、地(市)、县、社、队、企业、个人办或联办的小水电,均实行“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的政策。企业和个人入股联办电站的所得利润,根据入股协议按股分成。 第十一条小水电建设资金,根据我省地方财政目前的实际情况暂作如下规定: 1、县办新建全民所有制电站和骨干输变电工程,省一次性补助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其余自筹和贷款; 2、县社联办的电站,可用省小水电基建和农田水利事业费共同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 3、集体所有制电站,省从农田水利事业费中按每千瓦五百元补助,其余自筹和贷款。 第十二条小水电站(包括全民和集体),按每年利润收入的百分之二交上一级管理部门作为管理费,用于组织人员培训、技术改造、科学试验、备品配件和材料供应等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小水电建设和维修所需“三材”,由省计委在年度计划中专项安排。对集体、个人办的小水电要积极给予支持。 第四章 并网管理 第十四条凡与大电网连接后的小水电站(网)不作为统配电进行分配,作为自发自用电量,其与电网交换的电量,在全年自行平衡的基础上,由省经委视情况予以季节性调剂用电指标。 第十五条小水电站(网)与大电网并网,原有趸售和直供体制均不改变。如一方要求改变,经双方协商,报水利电力部批准后改变。 第十六条各级电力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小水电站(网)的并网工作。要求并网的小水电站(网)应在建设前向大电网提出并网申请,并签订有关协议后方可联网。 第十七条凡并网运行的小水电,必须服从电力系统的统一调度管理,遵守调度规程,执行调度命令,主动维护电网安全,保证电能质量。各级电力部门要积极支持小水电多发电、发好电,并帮助并网运行的小水电搞好安全生产,提高管理水平。 以防洪、灌溉为主的小水电站,电力调度要服从防洪、灌溉的需要。 第十八条大小电网交叉供电的县、市、区为保持大、小电网的相对完整性和有利于加强管理,经过协商同意后,可适当调整供电区域。 第十九条供电量的价格和电费结算: (1)并网双方在产权分界点,装设电度计量表,作为结算电费的依据。电度计量表的安装、移动、变换、校验、启封、加封、接成、拆除,应按照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规程”规定,必须由供电局负责办理。 (2)小水电站(网)自己的发电能力、全年中有六个月向大电网送电者,视为互供,执行进出一个价,按月结算。 (3)并网的小水电站(网)视为互供电者,小水电站(网)向大电网供电的,有功电度每度不低于五分(税由小水电站、网交纳)。全年有六个月以上需大电网供电的小水电站(网)电能的结算按月预结、按季互抵后,执行不同的电价,有功部分小水电站(网)送大电网的每度不低于五分(税金由小水电站、网交纳),大电网送小水电站(网)的执行国家规定的趸售电价。 (4)并网的小水电站(网),在并网点力率按零点八考核,如达不到规定力率,小水电少发无功,应向大电网交纳无功电费每度一分;如大电网需小水电站超发无功时,应由双方签订协议按规定向大电网发送无功,每度一分计费。 第五章 发展小水电的其他政策 第二十条在小水电站(网)自己的供电范围内,为合理调整负荷和实行以电代柴,准予小水电实行丰水和枯水时期、高峰和低谷时不同价格的浮动售价,浮动电价由县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小水电实行“以电养电”政策,县办小水电的利润通过县财政预算作为小水电建设基金,用于发展小水电事业。小水电按国家税法规定纳税、对纳税有困难的,由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报省审批,可以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二十二条以防洪、灌溉为主的水利工程结合发电的收入,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经营使用。 第二十三条今后,小水电站(网)和大电网出现的问题,由省小水电建设领导小组主持,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