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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机动财力使用管理办法

2023-8-6 01:00| 发布者: 艾哥| 查看: 551| 评论: 0

摘要: 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机动财力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7.12施行日期: 1983.07.12题注: (1983年7月12日安徽省委、安 ...

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机动财力使用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7.12

施行日期: 1983.07.12

题     注 : (1983年7月12日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皖发〔1983〕54号)发布)

全文

一、省级机动财力,包括省级财政的上年净结余、当年预算中安排的预备费,以及中央、省规定的特定资金,如超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

二、省级机动财力,主要用于特大的自然灾害和全省必须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意外的特殊开支。凡是应列入各部门预算的开支(包括基建),不得留下缺口,挤用机动财力。

三、省级各部门要求动用机动财力时,必须按照预算程序办事,由使用单位提出详细预算,先送财政厅审核,属于基本建设的开支,应先报省计委落实基建计划指标后,再送财政厅审核,由财政厅按照审批权限,呈报审批。

四、审批权限:动用机动财力在五万元以下的开支项目,授权财政厅审批;五万元以上到三十万元的开支项目,由分管副省长审批;三十万元以上到五十万元的开支项目,由分管副省长签署意见,报省长审批;五十万元以上到一百万元的开支项目,由省长签署意见,提请省长办公会议审批;一百万元以上的开支项目,由省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请省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五、按照上述规定,经批准的开支,财政厅凭原批件或会议纪要办理追加预算和拨款。

机动财力的动支情况,财政厅应按月向省委、省政府和省长、分管副省长报告。

六、注意事项:

1、各部门要求动用机动财力时,应提供开支项目所需设备、物资的落实情况。

2、省级各部门要求动用机动财力,除救灾特殊开支外,未经财政厅审核,省委、省政府一律不予办批复,省领导也不批办。

3、经过批准的开支,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应按基建程序办理。

4、实行财政包干体制之后,地市县的某些特殊开支,省一般不予受理,应动用自己的机动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