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优待的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0.09 施行日期: 1986.10.01 题 注 : (1986年10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7年11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了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积极支持部队建设,推动新时期的城镇征兵工作,根据《兵役法》的有关精神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人伍的义务兵,实行如下暂行优待办法: 一、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以后,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在被批准入伍的同时,事先安排到当年有招工计划的单位,一并发给“入伍通知书”与“分配工作单位通知书”。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底前补发“分配工作单位通知书”。其在服现役期间的优待,按沪府办发[1985]64号文件执行。退出现役后,回分配工作单位工作。 二、义务兵超期限役一年,优待金增加百分之五;超期限役两年以上的,优待金增加百分之十(不递增)。义务兵被提为干部或改为志愿兵后,从部队下达命令的下个月起停发优待金。 三、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因立功受奖,其优待金的提高,按沪府办发[1985]64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因表现不好提前退伍或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全部优待金(已经发给的不扣还)。 四、本办法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八五年以前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优待金,从一九八七年一月起计发。以前的不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