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至99号政府规章施行日期的决定制定机关: 本溪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12.25 施行日期: 2002.12.25 题 注 : (2002年12月25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 全文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至99号政府规章的施行日期作如下修改: 一、2002年2月9日发布的《本溪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的施行日期改为“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二、2002年3月4日发布的《本溪市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的施行日期改为“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三、2002年5月16日发布的《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的施行日期改为“自2002年6月20日起施行”。 四、2002年7月25日发布的《本溪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的施行日期改为“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五、2002年8月13日发布的《本溪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的施行日期改为“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六、2002年8月13日发布的《本溪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的施行日期改为“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七、2002年9月5日发布的《本溪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的施行日期改为“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八、2002年9月5日发布的《本溪市国有债权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的施行日期改为“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九、2002年9月5日发布的《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的施行日期改为“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十、2002年9月5日发布的《本溪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的施行日期改为“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十一、2002年9月5日发布的《本溪市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的施行日期改为“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十二、2002年9月5日发布的《本溪市公证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的施行日期改为“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十三、2002年10月10日发布的《本溪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的施行日期改为“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十四、2002年10月10日发布的《本溪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的施行日期改为“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十五、2002年10月10日发布的《本溪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的施行日期改为“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十六、2002年12月13日发布的《本溪市民防防灾救援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的施行日期改为“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