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机电产品更新发展管理的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8.18施行日期: 1986.09.01题注: (1986年8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 ...
上海市促进机电产品更新发展管理的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8.18 施行日期: 1986.09.01 题 注 : (1986年8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6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15件规章宣布自然失效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一、总则 第一条为机械工业上质量、上品种、上水平,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技术进步的紧迫感和自行改造、自行发展的能力,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强制淘汰落后机电产品,促使机电产品不断创新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民经济技术装备政策,对技术性能落后,结构陈旧,质量、性能低劣;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偏高;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器件长期不积极应用推广;几十年一贯制,技术性能相对落后的机电产品,在规定的更新淘汰年限内或限量生产时间起,征收机电产品更新发展补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率逐年递增,使其利润逐年减少,最后达到生产无利以至亏损,迫使产品更新或发展新产品。并将征收的基金用于扶植机电产品的更新发展,奖励对更新发展机电产品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及职工。 第三条征收基金的机电产品: (一)国家有关部、委明确公布的更新淘汰的或限量生产的机电产品; (二)由上海市机电工业管理局公布的上海市更新淘汰的或限量生产的机电产品。 上海市机电工业管理局组织有关行业技术归口单位、质量监督站、标准情报部门,受理更新淘汰的或限量生产的机电产品的评审工作,由上海市机电工业管理局审定公布。 第四条上海市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机电工业企业均应执行本办法。 二、征收率的计算和基金的征收 第五条征收率计算方法: L(o)──更新淘汰决定公布当年的利润率 T──更新淘汰决定公布当年至规定淘汰年份的年限 J──第一年的征收率×100% J=对〔L(o)×100〕开(T+1)次方根 t──实行递增征收率逐年年次 J(t)──第t年征收率×l00 J(t)=J 的 t 次方 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收入× J 的 t 次方% 实行递增征收率期间,产品单位成本和单位售价变化幅度较大时,逐年递增征收率必须按下式进行修正: J(t)=J 的 t 次方+〔C(o)-C(t)〕×100 C(o)──更新淘汰决定公布当年的单位成本/单位售价 C(t)──逐年递增征收率时的单位成本/单位售价 第六条逐年递增征收率由上海市财政局发布,上海市机电工业管理局参与测算制订。 按递增征收率计算的基金,由上海市财政税务机关随机电产品的增值税征收。征收办法,由上海市财政税务机关制订。 第七条征收的基金由上海市财政局集中管理,根据上海市机电工业管理局确定的补助项目,拨给该局掌握使用。 三、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基金的使用,采用贷款和补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企业进行机电产品更新发展,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21号文件精神筹集资金,实施中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在基金中给予贷款和补助。 第十条企业实行递增征收率期间,更新发展机电产品,仍享受财政税务机关颁布的有关税收、福利和奖励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每年在基金中划出百分之五至十作为市政府委托上海市机电工业管理局对机电产品更新发展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和职工的奖励。 第十二条基金的贷款和补助实施细则由上海市机电工业管理局会同上海市财政局共同制订。 第十三条本管理试行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