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8.09 施行日期: 1983.08.09 题 注 : (1983年8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皖政〔1983〕111号发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全文 为了广开学路,鼓励自学,调动广大职工和知识青年学习科学文化的积极性,加速培养、选拨各种专门人才,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8号和〔1983〕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和任务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委员会)。其任务是: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制定考试实施办法;确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高等学校;审定并公布考试计划;组织考试工作;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指导自学。 自学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 各地市教育局承担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配备专职人员一至二人,负责接纳报名、考场选用、主持考试;承办省考试办公室布置的各项有关事宜。 二、主考高等学校 主考高等学校由省考试委员会指定。其任务是:拟定有关开考专业的考试计划,规定考试科目,制定自学大纲;负责命题、阅卷和制定评分标准;提出教学实验、毕业论文(设计)的要求;负责编写、出版各种教学材料和自学指导书籍。 在省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单科合格证和毕业证书上副署用印。 配备专职人员二至三人,具体承办考试工作。 三、考试专业 从我省对各类专业人员的需要出发,兼顾有关高等学校的办考能力,确定自学考试专业。专业的面要宽一些,适应性要强一些。 根据各专业的特点,自学考试学历分别为大学本科、专科和基础科。 四、考试对象 凡正式户口在安徽省的公民,不受学历、年龄的限制,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报考人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并具备所报考专业应有的业务水平。 全日制学校的在校学生不准报考。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报考有关专业。 病残应考人员,要报考适宜本身工作的有关专业。 五、报名手续 在职人员报考应持所在单位证明。待业人员报考,应持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公社)证明。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所在地市教育局办理报名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后,缴纳报名费,领取准考证,按时参加考试。 报考者一次可报考一科,也可报考几科。每考一科交报名费一元。 报名费、报考往返路费、食宿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六、考试办法 考试计划规定的考试科目,由省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逐年安排考试,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六十分为及格标准。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参加下一次的考试。 评定考试成绩,采取单科考试和学科累计的办法。单科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专业全部科目考试达到规定要求,政治和工作表现鉴定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报考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某一课程的免试。过去各类院校取得的成绩,均不得作为自学考试的成绩。 建立严格的考试制度,做好试题的保密卫作。对违反纪律的应考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对在命题、阅卷等工作中泄密、徇私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考生报名和考试的当天(包括往返天数),由单位给假,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 七、成绩管理 考试合格者的成绩,由省考试办公室建立档案,统一管理。 八、经费 自学考试委员会所需经费,除收取报名费外,不足部分由省财政拨给,列入教育事业经费,专款专用。 九、学历和待遇 经过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考试合格,获得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其工作;待业人员不包分配,由人事、劳动部门根据需要择优录用。其工资待遇,待业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十、领导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项新的工作,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省自学考试委员会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地开展考试工作。主考高等学校要明确一位校(院)长和教务处长兼管此项工作;宣传、教育、出版、发行、图书馆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为自学者创造学习条件,为发掘和选拔四化建设人才而共同努力奋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