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整顿工作奖惩办法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9.07 施行日期: 1983.09.07 题 注 : (1983年9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皖政〔1983〕130号发布) 全文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47号文件精神,为了在政策上鼓励和提高企业自行整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参照外省、市的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订了企业整顿工作奖惩办法,即从一九八三年十月份起,凡是列入整顿规划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从企业奖励基金中,依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在不突破奖金限额的前提下,集中控制百分之十的奖金发放指标,用于企业整顿工作的奖惩,具体办法是: 一、对认真整顿按期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以下奖励: 1、主管部门返还百分之十的奖金发放指标; 2、对整顿效果突出,经济效益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主管部门可从扣发整顿不合格企业的奖金款额及指标中,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并颁发荣誉奖; 3、厂长可以行使百分之一的晋级权; 4、对整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领导干部,主管部门可给予表彰、记功和晋升一级(在企业百分之一的晋级指标中解决)。 二、对整顿工作抓得不力,到期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必须限期整顿,一般限期不超过三个月。在限期内给予以下惩罚: 1、由主管部门集中控制的百分之十的奖金发放指标不予退还,并由企业按指标的款额如数上交主管部门; 2、厂长不能行使百分之一的晋级权; 3、停发企业领导人的奖金。 三、对一次限期未整顿好,需要再次延期整顿的企业,加重给予以下惩罚: 1、停发全厂奖金; 2、继续停止厂长行使百分之一的晋级权; 3、书记、厂长就地免职,安排一般性工作。 如果由于主管部门的原因,影响企业整顿进度效果,验收不合格的,要追究主管部门的责任,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免去领导职务。 主管部门从限期整顿的企业中,集中的百分之十的奖金款额,应专户存储,只能用于奖励整顿好的企业,以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精神,不准挪作它用。如有违者,要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各主管部门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制订出每个企业整顿验收的时间,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好五项工作,按期进行验收考核。 上述办法,由各级企业整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经委、财政、劳动、银行等部门共同负责,监督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