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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补充规定

2023-8-6 01:24| 发布者: sinalook| 查看: 187| 评论: 0

摘要: 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4.15施行日期: 1983.04.01题注: (1983年4月15日安徽省委、 ...

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补充规定

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4.15

施行日期: 1983.04.01

题     注 : (1983年4月15日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皖发〔1983〕27号发布 自1983年4月1日起施行)

全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发〔1979〕83号文件)下达后,省委、省政府于一九八0年发出十二号文件,作出了贯彻执行的具体规定。现根据中央、国务院〔1979〕83号文件精神,对高级干部配备服务人员的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六十五岁以上的省委副书记、常委,省政府副省长、顾问,省顾问委员会副主任、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政协副主席,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的宿舍,配备炊事员或服务人员一人。

第二条按上述规定应配备炊事员或服务员的,本人愿意自雇服务人员,可由公家发给自雇费每月四十元。

第三条第一条所列的干部原有专车的不动,没有专车的,保证用车。

第四条原任上述职务现改任其他职务或已退休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以上各点,自一九八三年四月起执行。过去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