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0.01.20 施行日期: 1980.01.20 题 注 : (1980年1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皖政〔1980〕8号发布) 全文 现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我省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规格、样式和制发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行政公署,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二)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的印章,由省人民政府制发。印章的直径四点二厘米,边宽零点一三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一点五厘米,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镇人民政府,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区公所的印章,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发。印章的直径四点二厘米,边宽零点一三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一点五厘米,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四)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所属的工作单位的印章,由各委、办、厅、局制发。印章的直径一律为四点二厘米,边宽零点一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一点二厘米,五角星外自左面右环冠机关名称,五角星下自左而右横刊工作单位名称。 (五)行政公署和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的印章,由各行政公署和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发。印章的直径一律为四点二厘米,边宽零点一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一点二厘米,五角星外自左而右环刊冠称,五角星下自左而右横刊机关名称。 (六)国营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医院、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分别由所归属的各级主管业务部门制发。印章的直径一律为四点二厘米,边宽零点一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一点二厘米,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名称自左而右横行。 (七)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的下属工作单位的印章,由所归属的各级主管机关制发。印章的直径一律为四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两端刊横杠,五角星外自左而右环刊冠称,五角星下自左而右横刊工作单位名称。 (八)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印章,由县级以上各级主管业务部门参照本规定并制发。 (九)省人民政府的委、办、厅、局的印章冠省称(如安徽省计划委员会)。直属机构(如办公厅,直属局,领导小组等)的印章,冠以安徽省人民政府名称。市、县人民政府直属局、科等机构,亦仿此办理。行政公署直属机构冠行政公署名称,省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只冠地区名称。镇人民政府、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区公所冠市、县名称。 (十)钢印和其他证件专用章,直径一律不超过四厘米,不刊五角星,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自左而右横行,并列专用名称,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