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制定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5.01 施行日期: 1997.05.01 题 注 : (1997年5月1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细则已被2003年1月26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保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维护管理费)征收,加强我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维护管理费是国有向受益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河道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等项费用支出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型河道及其支流防洪工程体系受益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农户,均应依照本细则缴纳维护管理费。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缴纳的维护管理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前款所称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一切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联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金融、保险部门和各类投资公司。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大型河道及其支流系指沂河(沂源段)、小清河(桓台、高青段)、淄河、孝妇河、猪龙河、乌河、支脉河和北支新河。 本细则所称河道防洪工程体系,包括堤防、护岸、水闸及其他分洪、滞洪、调洪等防洪、排水工程设施。 本细则所称河道防洪工程体系受益保护范围,系指第四条所列大型河道及其支流的洪水淹没保护范围、现状排水和除涝受益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 (一)农户按耕种或经营面积,以小麦折款(小麦折款额按当地当年市场价格,由市物价主管部门和河道主管机关商定)计收: 1、粮食作物每年每亩收小麦1公斤; 2、经济作物、果园、苇田等每年每亩收小麦1.5公斤。 (二)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按年销售收入或年经营收入的2‰征收。不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按每年每户30元征收。 第六条维护管理费征收权限及分成比例 市属及其以上工商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维护管理费,由市河道主管机关所属的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征收。 区县属及其以下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户应缴纳的维护管理费,由区县河道主管机关征收。 市、区县河道主管机关也可委托财税、工商、金融等部门代收维护管理费,代收部门可按代收总额的2%提取手续费。除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委托代收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维护管理费。 区县征收维护管理费总额的20%上缴市河道主管机关,由市河道主管机关按全市征收总额的20%一并上缴省河道主管机关。 第七条维护管理费每半年缴纳一次,缴纳期分别为当年的6月份和12月份。纳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交费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到征收机关缴费,逾期按日加收2‰滞纳金。 维护管理费计征依据: (一)农户以核实耕种或经营面积为准。 (二)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上年销售收入或经营业务收入,分别以统计、税务、工商部门提供资料为准。 第八条市、区县河道主管机关及其河道管理人员凭同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九条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劳改劳教企业免征维护管理费。 应纳费单位或个人,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因企业亏损,职工全年实领工资(含物品折价等)低于全年工资总额的80%的单位,在6月底前向管辖收费的河道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河道主管机关核查,作出减免决定。 第十条市、区县河道主管机关征收的维护管理费,视为预算收入,抵顶预算支出。维护管理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结余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维护管理费主要用于大型河道及其支流防洪工程体系的运行管理、工程维修、行政执法等项费用支出。 维护管理费的支出,由市、区县河道主管机关按规定用途提出使用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征收机关作出的缴费、处以滞纳金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维护管理费对农户收取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暂缓执行。 附件:淄博市河道工程体系受益保护范围明细表 附:淄博市主要河道工程受益保护范围明细表(以乡镇为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