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南京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6.06 施行日期: 1996.06.01 题 注 : (1996年6月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6〕116号发布 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全文 志愿捐献遗体是移风易俗、促进医学事业发展和殡葬改革的举措之一,其意义重大。为切实做好志愿捐献遗体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卫生局、民政局、市园林局、市农林局、市公安局、市法制局以及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南京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委员会,规划、协调、管理捐献遗体工作。 工作委员会下设联络站和若干个登记接受站。联络站由市红十字会兼管,具体负责志愿捐献遗体的宣传教育、资料综合统计、咨询等工作,并做好与登记接受站的联络工作。登记接受站工作分别由有关医学院(校)指定相关科室承担,负责志愿捐献遗体者的登记、遗体的接受等具体工作。 二、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捐献遗体不索取报酬的志愿者,可直接到自己选择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也可与市红十字会联系,由市红十字会介绍到就近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一)志愿捐献遗体的申请登记手续 1、填写“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一份由登记接受站保存,一份交遗体捐献者本人,一份交执行人(工作单位或有关组织),一份交红十字会。 2、登记接受站向登记者颁发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二)接受志愿捐献遗体的手续 1、志愿捐献遗体者逝世后,执行人在医院办理死亡证明并于三日之内在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与登记接受站商谈接受遗体的有关事宜。 2、登记接受站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做好接受遗体的准备工作。 3、接受遗体的医学院校应尊重志愿捐献遗体者生前遗愿,合理安排、充分发挥遗体的作用,并应建立“志愿捐献遗体纪念册”。 三、志愿捐献遗体者要求变更或撤销登记,应向原登记接受站提出书面申请,登记接受站应予同意变更或撤销登记,并向撤销登记者收回“纪念证”。 四、生前未办理申请登记志愿捐献遗体手续的,但本人临终前或死后(包括在本市死亡的外地公民)其直系亲属要求志愿捐献遗体,并取得死者工作单位或有关组织证明的,也可在登记接受站办理接受损献遗体手续。 五、南京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委员会选定一处林地作为捐献遗体者的纪念林,并立碑标明,其纪念林林权视同全民义务植树。 六、志愿捐献遗体联络站的办公费用由市红十字会和各登记接受站共同分担。各登记接受站的办公费用,以及运输尸体的费用由设站的医学院(校)负担。 七、各级红十字会应大力宣扬志愿捐献遗体者的人道主义精神,并做好本地区志愿捐献遗体者的联络、慰问及家属的思想工作。 八、本办法由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六月起施行。 附:南京市红十字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接受站工作规范(试行) 红十字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接受站(以下简称登记接受站)是专门从事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接受工作的单位,在所属医学院(校)的直接领导及南京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根据《南京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的登记和接受工作。 一、登记接受站的职责 1、积极宣传捐献遗体的目的、意义和志愿捐献遗体活动中的典型事例,促进捐献工作的健康发展。 2、认真做好志愿捐献遗体者的登记、统计工作,每半年书面向市红十字会、市殡葬管理处汇报一次。 3、认真作好遗体的接受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为临床、科研和教育服务。 5、做好志愿捐献遗体登记者的联络、慰问及家属工作和捐献遗体者的有关善后工作。 二、登记接受站应具备的条件 1、工作人员要责任心强,富有爱心。 2、有标志明显的接待室、电话和必要的办公用品,节假日有专人值班。 3、配有专用或兼用的接尸车辆,有保管和存放尸体的设备。 4、有合理、科学使用尸体的规章制度。 三、登记接受站工作制度 1、接待来访者要做到热情迎送,耐心听取倾诉、诚恳解答问题。来信处理要做到及时、认真、每信必复。对来访、来信中提出超越志愿捐献条件的,根据有关法规、政策予以解释。对来访、来信中提及的家庭、经济情况等要严守信访保密制度。 2、对年老、残疾人和行动不便者,应上门协助其办理登记手续。 3、建立、健全来访、来信的登记、接待、归档和统计制度,建立假期专人负责制度。 4、家属要求在登记站向遗体告别的,应在可能的条件下,举办简短的告别仪式,但不得进行带有迷信色彩的活动。 5、在办理遗体接受中,如发现贵重遗物,应如数归还。 6、登记站给遗体作病理检验时,如发现有遗传性疾病,应如实告诉家属。 四、登记站应按照本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本院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五、成立登记接受站需经市红十字会审核、批准。 六、登记接受站日常办公及业务经费,由各所属院校负责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