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南京市公有住房包干使用实施细则

2023-8-6 02:27| 发布者: 爱你的人是我| 查看: 403| 评论: 0

摘要: 南京市公有住房包干使用实施细则制定机关: 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12.01施行日期: 1995.12.01题注: (1995年12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本细则自 ...

南京市公有住房包干使用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12.01

施行日期: 1995.12.01

题     注 : (1995年12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本细则自《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搞活住房存量,筹集住房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步伐,根据《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范围内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成套公有住房均可试行包干使用。

第三条住房包干使用是房屋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将一段时期房屋使用权出包给使用人,一次性收取包干费用的租赁经营方式。包干使用期内房屋所有权不变,使用人不再交纳房租,分户门内的维修由使用人负责,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四条下列公有住房暂不实行包干使用:

1、已列入近期规划拆迁改造的;

2、地处临街宜改作营业用房的;

3、产权有争议或涉及落实房产政策的;

4、具有纪念意义或列入文物保护的;

5、有险情的;

6、新建的;

7、市政府规定不宜包干使用的。

第五条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已实际取得使用权以自住为目的的公有住房使用人,均可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底前申请包干使用。

本细则实施之日后,新分的住房不实行包干使用。

第六条包干使用坚持住户自愿的原则。由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产权单位核准,双方签订《公有住房包干使用合同》。

第七条包干使用期限分六年期和十年期。由承租人根据双方商定的期限向产权单位一次交清包干使用费。

包干使用费按使用面积计算。六年期,每平方米钢混、混合一等、砖木一等为50元,混合二等为45元;十年期,每平方米钢混、混合一等,砖木一等的100元,混合二等为90元。包干使用费并按《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规定的房屋所处地段、层次、朝向等增减比例进行调节。

计算公式:包干使用费=每平方米包干使用费×(1±各调节因素)×住房使用面积。

第八条包干使用期内,有下列情况可中止包干使用合同:

1、因城市规划建设拆迁的;

2、全家迁离本市的;

3、包干使用人退出住房的;

4、经批准购买现包干使用住房的。

中止包干使用合同,应由产权单位和包干使用人达成协议后生效。

第九条中止包干使用合同时,按年扣除使用期应付的包干使用费,剩余部分退还本人。使用期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按一年计算。

第十条包干使用期满后,包干使用人重新办理房屋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包干使用期内,包干使用人须遵守国家公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得转租、转让和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备。

第十二条产权单位须对包干使用的公有住房结构、共用设备每年定期检查,发现险情隐患,及时维修排除。结合季节性特点,做好防寒保暖、抗洪防风、白蚁防治等工作,保证住用安全和附属设备的正常使用。

分户门内的维修由包干使用人自行维修或委托产权单位有偿维修。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包干使用费由产权单位专户存储;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收取的包干使用费由市房产管理局专户存储。包干使用费专项用于住房的维修、管理和建设。

第十四条产权单位与包干使用人因住房管理、维修发生纠纷时,应按有关规定及合同条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包干使用公有住房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