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乡(镇)财政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1.20 施行日期: 1984.01.20 题 注 : (1984年1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皖政〔1984〕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编者注:本规定被1990年2月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3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的《安徽省乡(镇)财政管理办法》废止) 全文 为了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乡(包括镇,下同)政府管理财政的积极性,保证国家财政收支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省各地在政社分开后,应即建立乡一级财政。乡财政是国家财政的一部分,它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农村财政经济的方针、政策,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管好用好乡范围内的国家财政各项奖金,筹集、分配、使用好乡的自有资金,帮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国家财经纪律的执行,并完成国家交给的其他财政工作任务。 二、乡设立财政所,是乡政府的职能机构,在业务上受县财政局领导。乡财政工作由乡长或副乡长分管。财政所一般由三人组成,其中所长一人,财政助理员二人。人员编制,原有公社财粮员行政编制一人,配备事业编制二人(含原配备的公社财政干部事业编制)。 凡设区的县,区可以设立财政组,作为县财政局的派出机构,人员编制与乡财政所同。 上述人员编制归县财政局统一管理,可根据区、乡财政任务大小适当调剂使用,但全县的编制总数不得超过。 实行乡一级财政体制,将有部分工商税收任务纳入乡财政收支预算。乡财政所同税务部门应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努力完成地方税的征收任务。 三、乡财政目前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定收定支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少到多逐步扩大。在条件具备时,再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 乡财政的收支指标,由县财政部门通过调查,在模清情况的基础上,本着既积极可靠,又留有余地的原则,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乡财政要加强全局观念,搞好综合平衡,做到略有结余,留有后备,不打赤字预算。 收支指标核定后,收入超额部分实行超额分成,具体幅度由县确定,一般可分给乡百分之十到三十。收入任务完不成的,应视主客观原因进行合理负担。支出后有结余的,除国家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经费外,全部留给乡安排使用。超收分成和支出结余留用的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科技、文教卫生、交通及其它公益事业。 乡财政不设金库,收入全部汇解县财政,支出按月下拨,不能以收坐支,年度终了由县财政进行结算。 四、乡财政资金由国家预算收支、预算外收支和乡自有资金组成。 国家预算部分,收入包括农业税、部分工商税收(屠宰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房地产税等)和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国家预算内开支的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水利事业费、文教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其他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在这些项目中,原来属于县主管部门管理的,仍由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意见,经县财政部门审查,由县人民政府下达预算指标。预算内的一些专项经费和财政支农周转金,按有关规定办理,由乡财政监督拨付。 预算外部分是指财政部门掌握的部分。收入包括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房租收入等,下划比例由县决定;支出包括规定由预算外收入中开支的各项经费。 乡自有资金,主要是乡根据当地农民经济状况,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筹集使用的资金。这些资金必须经过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定项限额提出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一年定一次,中间不得任意追加。 以上三种资金,可以统筹安排,但会计核算要严格分开。 五、乡财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预、决算制度。乡财政部门编制的年度预算和年度决算,要经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核准。 乡基层行政、企业单位应按会计核算原则,分别设置全额、差额或报帐制会计核算单位。在向县主管部门报送各种财务、会计报表时,应抄送乡财政部门一份。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乡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向乡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执行情况和报送各种会计报表。 六、乡财政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严禁一切贪污盗窃、铺张浪费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财政的监督和指导。凡完成和超额完成财政任务,模范执行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与个人,应予表扬和奖励;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应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绳之以法。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项和具体解释,授权省财政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