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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科学技术干部使用和待遇问题的决定(试行草案)

2023-8-6 02:19| 发布者: warkinger| 查看: 271| 评论: 0

摘要: 关于农业科学技术干部使用和待遇问题的决定(试行草案)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79.04.21施行日期: 1979.04.21题注: (1979年4月21日安徽省革命委员会文 ...

关于农业科学技术干部使用和待遇问题的决定(试行草案)

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79.04.21

施行日期: 1979.04.21

题     注 : (1979年4月21日安徽省革命委员会文件革发〔1979〕43号发布)

全文

农业科技人员是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为了进一步调动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要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农业科技人员的进步。农业科技干部享受同级行政干部的政治待遇。德才兼备的要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农业科研单位的研究室和技术推广单位的负责人,应从科技人员中民主选举产生。

二、要给农业技术专家配备必要的助手;田间试验时要配备必要的农业工人。

三、参照原农林部〔78〕农林(政)字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年上半年对农业科技人员进行一次晋升工作。

四、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农业科技人员的科学实践。对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中有贡献的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五、县属农业技术推广站的农业技术人员下乡进行技术推广工作,按当地出差标准给予补助。外出从事土壤普查、林业和水利勘探等工作的,可参照国务院有关地质勘探的规定发给津贴。夜间从事观察、治虫等科研工作的,按规定发给夜餐费。农业科技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保健费,可参照劳动部门对工业上的现行规定办理。

六、要逐步解决农业科技人员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的问题。国营农林四场和不在城镇的农业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其爱人户口在农村的,可在本单位自产粮中供应口粮,并准许入户(仍为非城镇户口);没有条件供应口粮的,可商迁到所在单位附近的生产队入户。因工作需要调往偏僻地区的农业科技人员,其子女可留在原地上学,也允许到父母身边就学。

七、用非所学的农业大专院校毕业生,要尽快归队,各有关单位都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