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处理违章建筑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10.19 施行日期: 1982.10.19 题 注 : (1982年10月1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1982〕336号印发) 全文 为贯彻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城市建筑管理,制止违章建筑,特制订本办法。 一、合肥地区各项建设都必须服从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统一安排。 合肥地区所有单位(包括国家和省属驻肥单位、驻肥部队)和个人,在市区、郊区的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工程(包括军用、民用,永久性建筑、临时设施,地面建筑、地下工程),都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布局的要求进行安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项建设都应在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经审核批准发给《建筑执照》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执行。 二、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章建筑: 1、未领取《建筑执照》,擅自施工者; 2、未按《建筑执照》批准内容,擅自挪动位置、变更设计、增加建筑面积者; 3、擅自改变原有建筑的立面、造型、结构和使用性质,严重影响市容观瞻或危及安全者; 4、建筑施工中搭盖的临时工棚、料库,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改作他用或转让者; 5、擅自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公共绿地和国家已征用的土地上圈墙占地、挖沟埋管、架设杆线和搭设售货亭、棚以及其他生活、生产用房者。 三、违章建筑的处理: 1、违章建筑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论建成与否,均应限期拆除: (1)侵占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公共绿地和国家已征用的土地者; (2)对城市规划、公共交通、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市容观瞻以及对周围单位和居民有严重影响者; (3)占压市政工程或公共设施,影响其使用、维修和管理者; (4)占用城市河岸、排水沟渠,影响防洪排水,危及城市或住宅区安全者; (5)在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内,私自建房搭棚、圈墙占地破坏建设规划者。 2、建章建筑对城市近期(五年左右)规划无影响,但与远期(二十年左右)规划有抵触者,违章单位或个人,可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暂缓拆除。经审查批准,可发给《暂缓拆除许可证》。但在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违章乱建房屋紧急通知》(即合政[1981]350号文件)下达后搭建的违章建筑,应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五的一次性罚款,方可发给《暂缓拆除许可证》。暂缓拆除的违章建筑,今后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时,违章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期限无偿自行拆除。 3、虽属违章建筑,但与城市远期规划无抵触者,违章单位或个人可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补领建筑执照。经审查批准,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五的一次性罚款后,可补发《建筑执照》。 4、违章建筑对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和周围单位、居民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章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5、本办法公布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再搞违章建筑。违者从严处理,加倍处罚。单位违章者,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视违章建筑情况及其本人处理违章建筑的态度,处以十至三十元罚款(个人承罚,不准报销);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个人违章者,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有权没收违章建筑物及建筑物资、材料。施工单位不得承包违章工程,违者处以五百至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今后不准在我市承包建设工程。 四、处罚的执行: 1、违章建筑一经查觉,由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发出《违章建筑处理通知书》。违章单位或个人接到通知后,对违章建筑应停止使用,正在施工的立即停工,不得以任何借口突击抢工,违者从严处理。对已发《违章建筑处理通知书》的未完工的工程,银行要停止拨款,施工单位要停止施工,建材部门要停拨材料。违章单位或个人的上级单位,要主动配合规划管理部门做好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工作。 2、应立即拆除的违章建筑,由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发出拆除通知。违章单位或个人接到通知后,限期一周内自行拆除,并清除残留杂物余土。逾期不拆者,由市(区)规划管理部门组织人力强行拆除,所拆物料予以没收。对个别违章单位或个人不服从处理,阻挠执行任务,蓄意煽动事端,危害公共安全,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3、违章罚款,由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填发“罚款通知单”,书面通知违章单位或个人限期到指定地点或银行交纳,逾期一天加收滞纳金百分之五。违章单位拒不交纳时,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责令按章交纳;如仍拒交,超过一个月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交司法部门裁决后,银行代扣。个人罚款,通知其所在单位,在本人工资内扣交。 4、今后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办理拆迁手续时,基建单位和房管部门应查验建筑物的《建筑执照》。对无照建筑或未按执照批准内容擅自扩大面积以及暂缓拆除的违章建筑,一律不得计算恢复面积,不予补偿和安置。无理刁难者,可强行搬迁。 五、城郊结合部位的违间建筑处理,应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郊结合部干道两侧建筑管理的通知》(即合政[1981]430号文件),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六、处理违章建筑的主管机关是城市规划管理处。市规划管理处负责全市规划管理工作,直接处理合肥地区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所有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违章建筑。各市区城建管理局和郊区基建局,负责处理所辖区的居民、社员和个体工商业者的违章建筑,协助市规划管理处处理本辖区内各单位的违章建筑。 七、本办法与我市过去颁发的有关通告、通令、布告一并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