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民“十不”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6.03 施行日期: 1997.06.03 题 注 : (1997年6月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为经济发展和市民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民“十不”行为规范是指: (一)不随地吐痰; (二)不乱扔污物; (三)不乱贴乱画; (四)不损坏公物; (五)不染污泉池; (六)不攀折花木; (七)不酗酒滋事; (八)不乱穿马路; (九)不说粗话脏话; (十)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内的市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工作。 环卫、园林、城建、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市民“十不”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十不”行为规范;对违反市民“十不”行为规范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模范遵守市民“十不”行为规范的市民,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纠正违反市民“十不”行为规范的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违反市民“十不”行为规范的,环卫、园林、环保、卫生、工商、城建、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实施处罚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行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上缴财政。 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