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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的

2023-8-6 02:57| 发布者: 谭志刚| 查看: 175| 评论: 0

摘要: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抚顺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10.21施行日期: 2002.10.21题注: (2002年 ...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的决定

制定机关: 抚顺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10.21

施行日期: 2002.10.21

题     注 : (2002年10月14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0月21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

全文

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修改如下:

将《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恶性血液病及特殊血液病种患者如无直系亲属无偿献血,用血互助金返还百分之七十五”。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