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港港口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4.01 施行日期: 2002.06.01 题 注 : (2002年3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4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0年11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大连港港口治安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本)》) 全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大连港港口治安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船舶、水上浮动设施及其人员进入港口水域,应遵守港口治安管理规定,服从大连港公安局及其公安人员管理。” 二、删去第九条。原第十条至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至第十条,并将原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养殖”和第(四)项中的“投机倒把”删去。 三、原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并将原第十九条第(二)项删去,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并修改为:“违反其他条款规定的,由大连港公安局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原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将原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在港区内养殖的,由海事部门按照海上交通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应积极予以协助。”原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 本决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大连港港口治安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附:大连港港口治安管理规定(2002年修正本)(1992年7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2]67号文件公布根据1999年7月1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大政发[1999]70号发布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港港口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4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港港口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治安管理,维护港口治安秩序,保障港口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大连港港口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出港口的各类车辆、船舶、水上浮动设施和人员,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所称大连港港口区域,是指国家和省、市划定的大连港陆域和水域。 第四条大连市公安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社会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应依法加强港口治安管理。大连港公安局具体负责大连港的港口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港区治安管理 第五条人员、车辆进入港区,须持大连港务局签发或认可的有效证件,并严格执行港口交通、消防、安全等管理规定,服从港口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携带或运输物资出港,须交验出港证明,接受门卫检查。 第六条因建筑施工、运输、装卸等需在港区内临时居住的人员,须到港口治安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办理暂住证。 第七条船舶、水上浮动设施及其人员进入港口水域,应遵守港口治安管理规定,服从大连港公安局及其公安人员管理。 第八条港区内存放和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放射性物品,以及特种物资、贵重物品仓库及重点部位,必须严格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防止发生事故。 第九条除经省、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船舶港口供应或上船回收废旧物品。 第十条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捕捞; (二)游泳、钓鱼; (三)擅自拣拾、打捞失落在货场、道路、港池中的货物和其他物品; (四)走私、倒卖外汇等非法交易; (五)私留、索要、传播淫秽物品和内容反动的出版物; (六)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卖淫、嫖娼及其他有伤风化的行为; (七)盗窃、哄抢、故意损坏货物和港口设施; (八)非法经营扰乱治安秩序; (九)其他违反港口治安管理行为。 第三章客运站治安管理 第十一条凡在客运站逗留的人员,均应遵守客运站的各项规定,接受客运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进入客运站广场的各种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服从港口交通管理。 第十三条在客运站广场设置摊点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须经城建主管机关、大连港公安局审批经营地点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在指定地点进行营业。 第十四条乘船旅客须按顺序购票、检票、上船,任何人不得霸占售票窗口、抢购船票和强行发放自制的购票序号,不得妨碍客运工作人员和民警执行公务。 第十五条旅客携带、托运或寄存行李、包裹,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 第十六条严禁旅客携带下列物品进港、上船: (一)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 (三)淫秽物品; (四)其他违禁物品。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认真执行本管理规定,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维护港口治安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大连市公安局或大连港公安局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大连港公安局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其他条款规定的,由大连港公安局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管理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大连港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管理规定,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管理权限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港口治安管理人员必须严守法纪,秉公执法。对违反纪律、徇私枉法、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在港区内养殖的,由海事部门按照海上交通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