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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修正案

2023-8-6 02:53| 发布者: dowell| 查看: 95| 评论: 0

摘要: 《辽宁省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修正案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3.18施行日期: 1997.12.26题注: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编 ...

《辽宁省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修正案

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3.18

施行日期: 1997.12.26

题     注 :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2年3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3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的《辽宁省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本)》)

全文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合并修改为一条,作为修正案第二十二条(其以下条款序号顺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附:辽宁省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本)(1991年3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1991]26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辽宁省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采用国际标准的单位。

第三条采用国际标准应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讲求经济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合理确定采用程度,有利于提高我省的标准水平,做到标准之间协调统一、相互配套。

第五条对国际标准中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原材料标准和通用零部件标准应优先采用。对产品性能质量标准、先进试验测试方法应择优采用。

通用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以及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标准,一般应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第六条对未搜集到国际标准的,可剖析国外先进样品(样机),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对样品(样机)的实测数据或参照国外先进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分析论证,制定相应水平的标准,可视为采用国际标准。

第七条凡列入省重点产品目录、省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和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的产品、创优产品(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除外)、引进国外技术或设备、中外合作(合资)生产的产品以及主要材料、元器件、基础件、通用零部件必须采用国际标准。

第二章转化

第八条采用国际标准,均应转化制定为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已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除外。

第九条对准备采用的国际标准,应先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技术归口单位确认其先进性、可行性、译文的准确性,并出具证明标准水平的材料。

第十条将国际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其编写方法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将国际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应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将国际标准转化为企业标准,应经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批准或备案标准,应出具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标准呈报审批、备案表;

(二)地方或企业标准文本;

(三)标准编制说明书;

(四)标准试验和论证报告;

(五)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对比分析;

(六)标准实施后经济效果预测;

(七)用户意见汇总;

(八)标准审定会会议纪要及参与审定人员的签名;

(九)国际标准的中译文本(非国家统一组织翻译的文本,应有原文、译文、审校和技术审查人的签名)。

第三章评定和验收

第十二条转化后的标准,必须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对标准水平进行综合评定。

综合评定的内容应包括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品种规格、型式参数、技术等级、试验方法、标志、包装、安全卫生要求等。

评定标准水平的部门,应出具标准综合评定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对采用国际标准的单位是否具备按转化后的标准批量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应进行检查验收。

凡经国际认证机构或外商按国际标准认可的产品,可不再验收。

第十四条采用国际标准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方可验收:

(一)采用的国际标准已转化为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已按规定程序批准发布或备案;

(二)转化后的标准,有国际一般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的评定结论材料;

(三)具有按转化后标准组织生产相适应的技术文件、试验条件、工艺条件及设备;

(四)具有与采用国际标准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系;

(五)具有稳定的批量生产能力;

(六)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主要零部件、配套产品同步采用了国际标准;

(七)经法定检验机构抽样测试结果,各项指标均已达到标准;

(八)采用国际标准生产的产品,经试生产和用户使用,性能稳定可靠,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九)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和基础标准在产品技术文件中得到全面贯彻。

第十五条采用国际标准的验收程序:

(一)企业对采用国际标准生产的产品经自检具备验收条件后,填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申请书》并备齐有关资料,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二)对申请验收的产品,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产品和免验的产品,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并定期公布。

第四章管理

第十六条采用国际标准实行省、市两级管理。

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第十七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和下达全省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划,从实际需要出发编制和下达本行政区域内采用国际标准的计划。

第十八条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和修订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所需的资料、验证、会议和办公费用,列入部门、地区、单位的年度预算计划。制定修订标准、贯彻标准所需的物资条件,各级主管部门应纳入相应的技术措施计划予以保证。

第十九条省标准情报研究所负责搜集、整理、提供国际标准的有关文献资料。各单位、各部门应通过各种渠道搜集国际标准资料,并及时整理目录,通告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标准情报研究所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企业可凭《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申报优质产品,申请享受采用国际标准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将国际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在贯彻实施后取得显著技术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可申报科技进步奖。对在采用国际标准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技术监督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验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