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3.10 施行日期: 1997.03.10 题 注 : (1997年3月10日青岛市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2年12月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2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市)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责任部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情况的考核(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责任考核)。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的情况; (二)法制宣传教育的情况; (三)制定、落实行政执法配套措施、制度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情况; (五)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七)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 (八)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部门每年初应当拟定本部门的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五条拟定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应当以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以本部门年度工作任务为中心,突出重点,具体明确,能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六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人事部门对各责任部门拟定的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进行审查、汇总,报经本级政府审定后,下达各责任部门执行。并将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纳入本级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范围。 第七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人事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检查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各责任部门完成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进度情况。 第八条每年12月份,各行政执法责任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评。自查自评结果于次年1月10日前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人事部门汇总和进行必要的抽查,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完成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情况的报告。 第九条行政执法责任部门完成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的情况纳入对该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年终考核范围,作为评价该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依据。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派人参与政府工作的年终总结、考核、评比活动。 第十条对经考核完成行政执法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奖励的范围,由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根据工作需要,人民政府也可以单独对完成行政执法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进行奖励或表彰。 对经考核,由于工作失职等自身原因没有完成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而产生不良影响的,予以通知其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会同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拟定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参考项目表。 ┏━━━┯━━━━━━━━━━━━━━━━━━━━━━━━━━━━━━━┓ ┃ 栏 │ ┃ ┃ │ 责 任 目 标 参 考 项 目 及 标 准 ┃ ┃ 序 │ ┃ ┠─┬─┼───────────────────────────────┨ ┃ │1 │制定、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及考核办法 ┃ ┃行├─┼───────────────────────────────┨ ┃政│2 │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具体明确 ┃ ┃执├─┼───────────────────────────────┨ ┃法│3 │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 ┃的├─┼───────────────────────────────┨ ┃组│4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保障措施 ┃ ┃织├─┼───────────────────────────────┨ ┃领│5 │建立了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了专(兼)职工作人员 ┃ ┃导├─┼───────────────────────────────┨ ┃ │6 │将法制工作列入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 ┠─┼─┼───────────────────────────────┨ ┃ │7 │对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制定和落实学习、宣传的措施 ┃ ┃ ├─┼───────────────────────────────┨ ┃法│8 │认真关注解决法律实施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和实施有关措施,不断┃ ┃制│ │取得积极成效 ┃ ┃宣├─┼───────────────────────────────┨ ┃传│9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学习、培训制度 ┃ ┃教├─┼───────────────────────────────┨ ┃育│10│及时、经常、有效地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 ┃ ├─┼───────────────────────────────┨ ┃ │11│向管理相对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和服务 ┃ ┠─┼─┼───────────────────────────────┨ ┃制│12│制定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配套办法、措施和制度 ┃ ┃定│ │ ┃ ┃落├─┼───────────────────────────────┨ ┃实│13│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及时清理应予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措│ │ ┃ ┃施├─┼───────────────────────────────┨ ┃制│14│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等管理制度 ┃ ┃度│ │ ┃ ┠─┼─┼───────────────────────────────┨ ┃执│15│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 ┃法├─┼───────────────────────────────┨ ┃队│16│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着装等管理制度 ┃ ┃伍├─┼───────────────────────────────┨ ┃建│17│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 ┃设├─┼───────────────────────────────┨ ┃ │18│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纪律教育,执法人员遵守执法纪律、文明执法 ┃ ┠─┼─┼───────────────────────────────┨ ┃ │19│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 ┃ ┃实├─┼───────────────────────────────┨ ┃施│20│严格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 ┃具├─┼───────────────────────────────┨ ┃体│21│积极查处违法违章案件,保证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 ┃行│ │会秩序,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政├─┼───────────────────────────────┨ ┃行│22│不断提高行政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审结率 ┃ ┃为├─┼───────────────────────────────┨ ┃ │23│法律文书规范 ┃ ┠─┼─┼───────────────────────────────┨ ┃行│24│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和及时纠正执法违法的问题┃ ┃ ├─┼───────────────────────────────┨ ┃政│25│建立和实施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 ┃ ├─┼───────────────────────────────┨ ┃执│26│建立和实施执法情况统计制度 ┃ ┃ ├─┼───────────────────────────────┨ ┃法│27│建立和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 ┃ ├─┼───────────────────────────────┨ ┃监│28│建立健全委托执法制度 ┃ ┃ ├─┼───────────────────────────────┨ ┃督│29│建立重大执法案件审核制度 ┃ ┠─┼─┼───────────────────────────────┨ ┃行│30│设立或指定复议应诉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复议应诉工作人员 ┃ ┃政├─┼───────────────────────────────┨ ┃复│31│依法及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 ┃议├─┼───────────────────────────────┨ ┃、│32│依法办理行政赔偿事宜 ┃ ┃应├─┼───────────────────────────────┨ ┃诉│33│依法进行行政应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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