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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品质量奖惩办法

2023-8-6 03:11| 发布者: aspxbs| 查看: 408| 评论: 0

摘要: 合肥市产品质量奖惩办法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06.07施行日期: 1982.06.07题注: (1982年6月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1982〕181号印发 &# ...

合肥市产品质量奖惩办法

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06.07

施行日期: 1982.06.07

题     注 : (1982年6月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1982〕181号印发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产品质量奖惩的通知》和合肥市人民政府〔1981〕376号文件中把产品质量与经济责任制与奖金挂勾的精神,为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使我市产品质量能够不断改善和提高,以保障国家经济权益和满足用户的需要,增强我市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必须坚持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达到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工交企业、车间、班组在评定或计发经常性奖金时,要将每个人在提高产品质量方面的主要成绩放在首位,做为评奖或计发奖金的重要依据。并以经济手段促进产品质量不断发展。

(二)产品质量指标考核依据

第三条

全市工交企业产品质量考核依据是:一、凡已执行国际标准的,应按国际标准执行;二、凡已执行国家和部颁标准的(专业标准)应按国家和部颁标准执行;三、凡有批量和企业方向性的产品,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均应制订和执行企业标准。

第四条

各企业在全面考核经济技术指标的基础上,市着重考核产品质量指标中的综合性质量指标。

第五条

市掌握的重点考核产品,质量指标由市经委分期分批下达。

(三)产品质量奖惩

第六条

为了有利于产品质量迅速升级,努力生产更多的优质产品,企业在提取奖金总额中,产品质量指标占奖励额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有些重点产品主管局还可根据本系统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七条

凡完成和超额完成产品质量考核指标的单位,可发放质量全额奖金;凡完不成产品质量考核指标的单位,首先扣除企业负责人(包括副职)及有关人员当月的部分或全部奖金;整个企业的奖金应按第六条规定质量指标奖励额比例扣除。

第八条

如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产品质量迅速提高,并超过质量考核指标连续半年以上的,对提高产品质量做出较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行适当地奖励。

第九条

凡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质量升级,为省、部和国家优质产品者应执行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关于产品质量奖金的通知”精神,发给先进集体和个人一次性的奖励。

第十条

质量指标考核,各企业每月应全面进行一次,汇总报表于次月八日前上报主管局(公司)、市经委。市掌握的重点产品质量考核报表应同时报市标准局。

第十一条

质量指标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凡发现弄虚作假,则扣发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及制表人员的当月全部奖金。如发现对坚持原则者进行打击报复,要严肃处理。

(四)执行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36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报告的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81〕183号文件《印发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试行办法》的精神,为了提高产品质量,除了企业自身检验以外,还必须进行国家监督检验。全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市经委统一组织,具体工作由市标准计量局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对本系统本企业产品质量进行定期考核。并将产品质量的状况定期进行分析,提出改进产品质量的建议及时向上级报告。企业质管部门与企业领导在质量问题上发生矛盾时,以检验数据为准。若仍有异议,可报上级检验机构仲裁。

第十四条

为了确保产品质量检验工作顺利开展,必须相应建立管理体制。各主管局(公司)应成立产品质量管理科,编制人数为3-5人(编制在各该局、公司总的编制内调剂解决)。凡工交企业必须健全和建立产品质量管理科(股),负责本系统本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十五条

各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权对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半成品、成品及包装进行检验,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可建议退货或要求赔偿损失,对本厂产品有权停止填发产品出厂合格证。

第十六条

企业发放给车间、班组的奖金中,质量部分的奖金额应由质量管理科长签字,分管质量的企业负责人审定后才能发放;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在执行业务工作时,凡受到无辜的辱骂殴打,除扣发肇事者当月奖金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绳之以法。

第十七条

市标准计量局是代表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的管理机构,也是我市考核企业产品质量的执行机构,有权对各企业的产品质量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如测试手续不完备可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检验。

第十八条

市标准计量局根据抽样检验结果并结合企业上报的质量考核指标,对市掌握的重点产品会同主管局逐月审核奖金,市劳动局根据标准计量局审核的质量指标,批准企业全部奖金指标或按比例扣除质量奖金指标。

第十九条

扣除的质量奖金余额指标,用于奖励对提高产品质量有较显著成绩的企业(按产品项目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凡与上级文件精神抵触时,依上级文件精神为准。各主管工业局(公司)亦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系统各项产品质量考核指标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