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兄弟地区来本市开店办厂的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10.04 施行日期: 1984.10.04 题 注 : (一九八四年十月四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编者注:本办法被1988年11月17日发布、198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外地投资企业若干规定》废止) 全文 根据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为了加强本市同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兄弟地区)的横向经济联系,活跃和繁荣经济,按照扬长避短、互通有无、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对于兄弟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开店、办厂有关事项,制订如下办法: 一、关于经营范围 各兄弟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来本市开设商店、货栈或贸易公司,批发、零售各地农副土特产品、原材料、工业品;可以新建、改建、扩建大楼,举办各种旅馆、旅游、饮食、娱乐等服务业;也可以按照本市工业发展方向和城市规划布局开办工厂。来本市举办的项目,可以独资经营,也可以合资或合作经营。 二、关于洽谈方法和审批手续 各兄弟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凡要求举办企业事业项目的,可以向本市有关主管局或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由该局或区、县人民政府安排同有关单位洽谈;也可以自行联系,直接同本市有关单位联系洽谈。 凡举办的商业、服务业项目,如需利用沿街居民住宅改装门面的,由本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如需征地、新建、扩建的,由本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如在本市恒丰踟、天目路、四平路、肇嘉浜路、漕溪路等几个已拟订改造规划的地段进行新建、扩建的,可由各有关区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地区改建详细规划,进行审批。 凡与本市原有企业就地合资经营的,由本市参与合营的一方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新办工厂的,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在闵行、虹桥两个新区举办项目,可以直接同新区的开发公司洽谈,并由开发公司办理审批手续。 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前,要听取有关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沪办事处的意见,并将审查结果抄送各该驻沪办事处。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在批准项目时,应抄送市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 已经批准的企业项目,均应在本市办理工商业登记后,才能兴建、开业。 三、关于基建计划指标、资金、建筑材料和征地拆迁 在本市进行基建所需要的计划指标、资金和建筑材料,均由投资者自行解决。建筑施工,可以在本市招标,也可以自带施工队伍。 有关征地拆迁和申请建筑执照,可以在区、县人民政府协助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可设立专业开发公司,承包有关拆迁、市政工程配套和基础设施等项工作,为各兄弟地区来本市开店办厂提供方便条件和适当的投资环境。 四、关于产权 在本市投资新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产权,除补偿动迁用房外,均归投资者所有;合资经营的,产权以合同(或协议)规定为准。 关于土地的使用权和使用费(税)的缴纳,应按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关于价格 在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前提下,各种具体价格由各企业自定。 六、关于税收 项目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在开业之前,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申请印制或领购本市统一发票,在税收上与本市同类企业一视同仁,照章纳税。除个人独资经营的所得利润应在本市缴纳所得税外,其他各种形式投资经营所得的利润,属于兄弟地区一方企业事业的,可以返回当地缴纳所得税。 来本市举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商税、建筑税等,应按规定在本市缴纳。 少数新建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市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本市税务部门申请减免。 七、关于人员及户口 为严格控制本市人口,各兄弟地区在本市企业的少数领导人员和必要的业务骨干,可由各兄弟地区派遣,其余人员应在本市聘用。具体聘用办法,可同本市市或区、县劳动、人事部门商定。其劳动计划指标及工资总额,由有关兄弟地区列入计划。 各企业来本市人员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需来本市的人员数量,由各审批单位确定,经市公安局复核后,向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为外来寄住户口,离开本市时即注销登记。 八、关于对企业的管理 在服从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主地进行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本市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有关日常事务联系,可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负责。 九、国务院各部所属单位来本市投资举办各种企业,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补充或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