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抚顺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5.10 施行日期: 2002.07.01 题 注 : (2002年5月10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抚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学校教学楼和办公楼、科研、医疗用房等。 第四条凡在抚顺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建设单位负责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列入工程建设成本。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平战结合,在符合战时防空要求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平时使用需要,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 第六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按《抚顺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总体规划》和《抚顺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和利用规划》组织实施。 第二章 标准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市区、县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新建民用建筑,十层(含十层)以上的,必须修建与建筑底层同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九层以下的,按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并与地面民用建筑同步配套建设。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申请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低于防空地下室规定标准的新建十层以上民用建筑;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密集或者地下管网较多,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 (三)按规定标准在建筑物下只能局部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 (四)建在暗河、流沙等地质条件很差地段的民用建筑。 第九条易地修建确有困难的,可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每平方米1750元。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每平方米35元。 第十条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一)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证书、详细规划图和规划会签单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立项审批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审批手续;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后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二)确需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防空地下室立项审批前提出,并出具易地建设的相关资料。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被批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防空地下室的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手续。 (四)被批准交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市建筑市场收费部门交纳易地建设费。 (五)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减免易地建设费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六)新建民用建筑需拆除原有人防工程和人防设施的,必须向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按现行造价补偿。补建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纳入预算外资金人防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报批的民用建筑面积与竣工的建筑面积不相等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补交或者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退还易地建设费。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不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管理部门对地上建筑设计不予审批,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其防护等级和战时使用意图,按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章 规划设计及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防空地下室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规划部门在编制地面建筑详细规划时,同步编制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 第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人防专业设计院或建筑甲级设计院承担,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防空地下室的施工监理必须由取得人防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或具有甲级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防空地下室设计管理、施工与竣工验收按《辽宁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时,必须备齐竣工图纸和有关资料,交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存档。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防空地下室达不到设计标准的民用建筑不得投入使用。对擅自使用的建设单位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直至罚款,并按现行造价补交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一条新建民用建筑不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而不缴纳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按现行造价补交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未按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意见设计防空地下室而擅自出图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工程档案资料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并对建设单位主管负责人和当事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防空地下室使用与维护管理按《抚顺市人防工程管理使用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抚顺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