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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细则

2023-8-6 04:18| 发布者: ztl1981| 查看: 438| 评论: 0

摘要: 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细则制定机关: 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12.01施行日期: 1995.12.01题注: (1995年12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本细则自 ...

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细则

制定机关: 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12.01

施行日期: 1995.12.01

题     注 : (1995年12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本细则自《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根据《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实行专户存储,权属不变,统一管理,监督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凡本市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须按一定比例上缴同级财政,纳入城市住房基金用于解决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建设。

1、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行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扣除维修基金,下同),85%上缴财政;高层住宅的出售收入,按80%上缴财政。

2、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60%上缴财政。

3、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30%上缴财政。

第四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不含上缴财政部分,以下简称“售房款”)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表市政府统一管理、监督单位使用,其金融业务委托市工商银行、市建设银行承办。

凡单位基本结算户开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的,其售房款分别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的有关网点开户缴存;凡单位基本结算户开在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其售房款在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有关网点开户缴存。严禁单位售房款在其他专业银行及金融机构缴存。

为实施专户管理,“中心”在承办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设立售房款专户,在承办银行网点设立往来户,统一管理、监督使用。

第五条公有住房出售后,原产权单位一次性按售房款的15%(高层为20%)提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由单位专户存储,专项使用。

第六条计算方法: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减去维修基金的余额乘以按规定上缴财政的比例为上缴财政额,剩余部分存入“中心”专户,记入单位明细帐。上缴财政的由“中心”代为办理,划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七条售房款存入“中心”专户后,按有关规定计息,结息后计入单位本金。

第八条售房款专项用于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及按规定支付单位职工住房拆迁时的差额款,严禁挪作他用。承办银行须严格把关,实行监督。

第九条售房款归集程序:

1、售房单位的售房申请经市、区房改办审批后到“中心”购买《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缴款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售房款缴存单》、《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开户(缴存)情况表》(以下简称《开户情况表》)、《售房款使用书》等。

2、单位缴存售房款前,须将《开户情况表》填妥,经“中心”批准后,单位凭《开户情况表》前往承办银行有关网点,办理售房款专用帐户开户手续。

3、单位售房时,须与职工签订买实契约,并开具《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4、单位售房后持《售房款缴存单》、《转帐支票》或《现金缴款单》,将售房款及时归集到售房款专用帐户;职工申请的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也须纳入售房款管理,划入此帐户中。《转帐支票》及《进帐单》收款人名称栏填“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其帐号应填写“中心”在开户银行网点的帐号。

5、单位再次售房时,售房申请经市、区房改办审批后,原购买的有关凭证、票据仍然有效,继续使用。单位在办理缴存手续时,仍须填写《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开户(缴存)情况表》,去原开户银行网点变更应缴存情况。

6、凡售房款未按规定上缴财政和存入“中心”专户的单位,不得享受南京市房改优惠政策,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售房款使用程序:

1、单位向“中心”提交购建房用款申请报告,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批文、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规划红线图或有关需要支付拆迁差额款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好《售房款使用书》。

3、“中心”对以上资料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单位持《转帐支票》、《售房款使用书》前往承办银行办理支用手续。

3、《售房款使用书》上售房款用途须与申请报告或证明材料相一致,无“中心”签章,承办银行不得支付。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