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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矿企业生产出口商品的暂行规定

2023-8-6 04:39| 发布者: 冰点精灵| 查看: 278| 评论: 0

摘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矿企业生产出口商品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2.29施行日期: 1987.01.01题注: (1986年12月2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矿企业生产出口商品的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2.29

施行日期: 1987.01.01

题     注 : (1986年12月2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吉政发(1986)175号发布)

全文

为进一步调动工矿企业生产出口商品、增加出口创汇的积极性,现根据国家鼓励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调整出口商品外汇留成比例。对地方所得的留成外汇,按以下办法分配:

1.机电产品,省留成部分全部返给企业。

2.工矿产品,省留成部分60%给生产企业。

3.省直重点企业,生产的出口商品,省里不再留成,全部留给企业。

4.从省外组织货源的出口留成,由经贸部门返回外省。当年从省外组织的货源不得低于上年实绩。

二、出口商品要实行“两公开”的办法。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对外贸部门要公开成本;外贸部门对生产企业要公开卖价。

三、对生产出口商品的工矿企业,除按国发〔1986〕17号文件给予奖励外,对实际出口创汇额高于省下达的年度出口创汇计划部分,每增加一美元,再增加奖励人民币五分。这部分奖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用出口商品增加的上缴税利专项拨补。

四、工矿企业生产出口的商品所得的基数内和超计划奖励的人民币,由企业决定可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这部分增加的奖金,免征奖金税。

五、对因生产出口产品而发生亏损的企业,可按照税收减免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六、建立扶持出口创汇基金。对工矿企业为增产出口商品,提高产品质量进行技术改造、引进先进技术、增添设备、扩大生产能力所需的外汇及配套人民币资金不足的,有关部门要给予优先安排。扶持出口创汇基金由省计经委、外经委、财政厅共同掌握,安排使用。企业可从创汇基金中借款,但须提出项目申请,报外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有借有还,到期归还。

七、建立评选工矿产品创汇先进企业制度。对于生产出口商品创汇较多、贡献较大的企业,每年由省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奖金由省财政专项拨款。

八、对外贸企业的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九、本规定从一九八七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