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宪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1988-04-12 公布日期:1988-0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 ...
法律效力位阶:宪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1988-04-12 公布日期:1988-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