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分房缴存定金实施细则制定机关: 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12.01 施行日期: 1995.12.01 题 注 : (1995年12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建立新房新制度,筹集住房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步伐,根据《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范围内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分公有住房(含腾空的旧住房),住户须向房屋产权单位缴存定金后,方可取得住房使用权,并按月缴纳房租。 第三条缴存定金按房屋使用面积计算,标准为每平方米20-40元。根据所分不同住房,具体缴存标准为: (1)新成套住房40元; (2)旧成套住房30元; (3)非成套住房20元。 第四条分房缴存定金的计算方法为: 缴存定金总额=新分住房使用面积×定金标准 第五条定金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核定、审批、收取,并填写《南京市分配住房缴存定金审批表》,部、省属以及外地驻宁单位报市房改办备案,市及市属以下单位报所在区房改办备案。 第六条定金由承租人在办理住房承租手续时一次缴纳,存入房屋产权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内,专项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定金归缴存人所有,享有低息,1995年度年息为3.6%,不计复利。缴存期满五年后,由房屋产权单位按规定利率一次还本付息,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优抚户新分住房,经房屋产权单位核准后,免缴定金。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职工新分住房,由房屋产权单位核实后,酌情减收定金。 第九条不执行分房缴存定金的单位,不得享受房改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条本细则自《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