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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分房缴存定金实施细则

2023-8-6 04:57| 发布者: hslxwu| 查看: 331| 评论: 0

摘要: 南京市分房缴存定金实施细则制定机关: 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12.01施行日期: 1995.12.01题注: (1995年12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全文第一条为建立新房 ...

南京市分房缴存定金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12.01

施行日期: 1995.12.01

题     注 : (1995年12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建立新房新制度,筹集住房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步伐,根据《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范围内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分公有住房(含腾空的旧住房),住户须向房屋产权单位缴存定金后,方可取得住房使用权,并按月缴纳房租。

第三条缴存定金按房屋使用面积计算,标准为每平方米20-40元。根据所分不同住房,具体缴存标准为:

(1)新成套住房40元;

(2)旧成套住房30元;

(3)非成套住房20元。

第四条分房缴存定金的计算方法为:

缴存定金总额=新分住房使用面积×定金标准

第五条定金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核定、审批、收取,并填写《南京市分配住房缴存定金审批表》,部、省属以及外地驻宁单位报市房改办备案,市及市属以下单位报所在区房改办备案。

第六条定金由承租人在办理住房承租手续时一次缴纳,存入房屋产权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内,专项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定金归缴存人所有,享有低息,1995年度年息为3.6%,不计复利。缴存期满五年后,由房屋产权单位按规定利率一次还本付息,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优抚户新分住房,经房屋产权单位核准后,免缴定金。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职工新分住房,由房屋产权单位核实后,酌情减收定金。

第九条不执行分房缴存定金的单位,不得享受房改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条本细则自《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