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4.30 施行日期: 1996.04.30 题 注 : (1996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0年12月2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废止)(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2年1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维护体育市场秩序,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委批准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以及经国家体委批准的民间体育项目从事的经营性活动,包括: (一)体育竞赛; (二)体育表演; (三)体育健身娱乐; (四)体育技术培训; (五)体育科技咨询; (六)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体育市场,并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市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场地设施; (二)体育器材符合有关标准; (三)专业人员具有相应资格; (四)经营活动健康有益; (五)按有关规定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 (一)组织实施方案; (二)活动场所的情况说明; (三)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体育行政部门对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对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予以批准的发给准许证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第八条经营者持体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体育经营活动中的广告经营活动,按照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从事体育技术培训的专业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并取得省体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业。 第十条经营者变更经营内容、时间和地点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持体育经营活动的准许证件,于每个经营年度终了15日内,到发证机关进行年检。 准许证件不得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二条对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九、十、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并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五条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和税收管理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对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体育市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